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十三)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7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十三)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黄坚明

 

笔者个人观点:在案的物证足以证明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唯凭虚假认罪口供定案的冤假错案。核心理由如下:

其一,在案的4078.67克冰毒系宋某某、李某某涉嫌共同走私贩卖冰毒一案的物证,与蔡某某无关,并不能作为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一案的冰毒实物物证,两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4078.67克冰毒,与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的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在数量上相差甚远,在纯度上无法相比,此案不能据上述4078.67克冰毒实物,推导出蔡某某走私贩卖了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的结论。张三走私、贩卖了4公斤冰毒,据此认定李四走私贩卖了百公斤冰毒,此类逻辑推理明显荒谬。

其二,涉案毒品上家陶某某“免费赠送”价值约5.4万元的905.84克氯胺酮给宋某某、李某某的客观事实,以及缉毒民警在宋某某住处查获上述905.84克氯胺酮实物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宋某某、李某某口供有假,依法不能作为此案定案的根据,更不能据此推定蔡某某走私贩卖了的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须知,宋某某、李某某陈述其花费30万元购买了每公斤单价为3万元的10公斤冰毒,但毒品上家不会交付价值30万元冰毒及免费赠送价值约5.4万元氯胺酮,除非双方在交易前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涉案毒品上家陶某某绝不会主动做“雷锋”,愿意免费赠送上述的905.84克氯胺酮,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起码的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法则,这恰好证明宋某某、李某某口供有假,其口供与在案毒品物证相互矛盾,根本就不能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

其三,缉毒民警在蔡某某及其女友共同居住住处查获的42克毒品,与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在数量上相差甚远,在纯度上也无法相比,在涉案时间上相互冲突,进而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就无法推定出蔡某某走私贩卖了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的结论。

其四,缉毒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的、归李某某所有的200万元现金,以及在李某某住处查获的约230万元现金,以及在蔡某某及其同居女友处查获的约30万元现金实物,均与蔡某某无关,此案不能据此推定出蔡某某走私贩卖了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

其五,缉毒民警查获的游某某、郑某某驾驶的涉案汽车实物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涉嫌共同走私贩卖了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在缺乏相应道路监控视频的情况下,在案汽车实物证据本身,并不能证明游某某、郑某某两人确实接收、运输、用涉案机器包装夹藏了涉案的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单凭在案数字计算错误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认定此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口供内容有假。而在案物证,根本就无法论证出蔡某某确实走私贩卖了涉案的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

综上所述,在案物证并不能证实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反之,在案物证恰好证明,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起码本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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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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