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无罪辩护应具有的三种思维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6


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刑事辩护律师应具有无罪思维,只有用无罪思维去审视案件、去审查证据,才会在最大限度上发现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理据,然后才决定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样才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高难度的无罪辩护当中,律师具有无罪思维是无罪辩护的基础与前提。

在无罪思维之下,如何做到“有效的无罪辩护”?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应同时具备“较真思维”“局外思维”“反推思维”这三种无罪辩护思维。

一、较真思维

和谁较真?办案机关?答案不完全对!较真思维的核心是和“有罪证据”进行较真。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内涵同时包括“排除合理怀疑”。

事实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当严格的,其是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链条的综合要求。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对涉案证据的要求,就是辩护律师应当较的“真”。

较真思维不是胡搅蛮缠,不等于“死磕”,其实质是针对控方入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综合质证与辩论,击破控方的入罪逻辑,实现有效无罪辩护的结果。

律师该如何对控方有罪证据较真?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控方指控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有没有证据证明?其次,控方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再次,控方证据在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标准等方面是否有问题?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最后,有没有无罪的证据材料可以举证?

笔者办理过一起跨国的网络诈骗案件,控方的入罪逻辑、证据链条看似极其严密。控方通过复杂的当事人、赌博网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意图证明当事人通过赌博网站进行诈骗,数额高达1000多万元。

笔者通过深入的阅卷、会见,发现本案证据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控方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当事人提交提现申请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相对应的转款行为;换言之,本案缺乏第三方支付公司转账给当事人的银行流水记录,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就是控方认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案通过笔者对在案证据的全面质证,和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成功打掉诈骗罪的指控。

二、局外思维

“局外思维”并非是以“置身事外”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而是指在辩护思维上要跳出控方的入罪逻辑,不能陷入控方的“局内”。

以笔者参与办理的某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为例。本案控方在入罪时,抓住多名被告人、证人指证当事人为公司财务并负责管理公司仓库、物流等重要职务,指控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并系主犯。

我们在对本案进行辩护时,认为本案的言词证据对当事人极其不利,控方亦是抓住了言词证据的硬伤提起公诉的。鉴于此,我们设法要跳出控方的入罪逻辑,在言词证据之外寻找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笔者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交流发现,在案的实物证据显示当事人在涉案公司的职位仅仅是出纳,仓库的出仓、进仓单等书证亦能证明仓库的管理者另有其人。我们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实物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并对控方入罪逻辑和证据链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无罪辩护。

正是通过上述“置之局外”的无罪辩护思维,打掉了当事人管理仓库和物流的重要指控事实,为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从犯(在减轻处罚中最轻判处)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案虽是有罪判决,但确系是一起有效辩护的案例。

在笔者办理的另一起被控特大网络诈骗罪一案中,控方通过严密的言辞证据材料(嫌疑人供述、同案人的认罪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看似严密的部分实物证据材料(聊天记录、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来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为了跳出控方主要是以不利言辞证据材料来落实有罪的思路,笔者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沟通,决定从本案的实物证据材料入手,发现本案“被害人”的有罪陈述缺乏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明欺诈或诈骗内容)、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或与嫌疑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缺乏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受损金额)这些证明力极强的实物证据材料来证明;换言之,无法与实物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如前所述,根据证据认证规则,实物证据材料是检验言辞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标准)。由于这些关键证据材料的缺失,使得本案嫌疑人的部分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反推思维

直接以上文提及的保健品诈骗案为例。控方对当事人进行入罪时,以当事人为“涉案公司老板的姐姐”为由,提出当事人必然在涉案公司中承担重要职务,应认定有罪并为主犯。

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主犯还是从犯,必须依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定(具体到本案即当事人在涉案公司的具体职务;在涉案行为中,实施了哪些具体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而不是以身份、关系的亲疏、远近来进行推定。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直接对公诉人的观点进行反推质疑:若当事人基于“涉案公司老板的姐姐”的身份被认定为有罪和主犯,那涉案公司老板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更应被追诉?这和封建社会的“株连”制度又有何区别?

此后,公诉人再也没有拿亲属身份关系说事!

在笔者办理的另一起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本案保健品销售价格是采购价格的5-10倍,就应当认定当事人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笔者在进行辩论的同时以其逻辑进行了反推:公诉人提到本案保健品销售价格是采购价格的5-10倍,但无视本案涉案公司的其他运营成本(人工成本、物流成本、租金成本、广告成本等)以及实质利润为25%的具体情形等关键问题。如果公诉人的逻辑成立,那么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及医药企业,只要存在暴利(本案实质上并不存在暴利,只有25%的利润),难道就应当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应当以诈骗罪定性?......

反推思维在于发现控方入罪逻辑的荒谬、违背常理之处,再按照其荒谬思路进行逻辑推理,结果自然不言而明,会深化律师的辩护,其效果往往更优于直接反驳。

最后,笔者强调,上述三种无罪辩护思维是实现无罪辩护、有效辩护的重要思路与方法,是为了在控方的入罪逻辑、证据链条、法律适用中发现漏洞,再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为依据,充分论证当事人的无罪理据,以实现有效辩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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