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传销案:律师担任金融平台法律顾问的刑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0


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传销案:律师担任金融平台法律顾问的刑事风险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2018年5月9日凌晨,广州公安发布通告称,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5月9日,广州公安再次发布相关信息,要求参与云联惠的犯罪嫌疑人限期自首。

广州公安通告中称:经查,以黄某为首的该团伙成立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传销组织的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打击传销组织,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对于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有积极作用。同时,涉案行为人也有聘请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为自己辩护的合法权利。

比如,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该罪。一般参与者,往往是被传销组织宣传的巨额利益所引诱的,虽然有些人也从中非法获利,我们可以对其道德和智商进行谴责和鄙视,但从整体上说,这些一般参与者还是属于被害人,不宜入罪。再如,司法机关在办理云联惠案过程中,可能会更改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律师担任金融平台法律顾问的刑事风险

律师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案发后,为涉案行为人提供辩护,这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在案发前,为这类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就存在很高的刑事风险。

我注意到,凡是这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包括刚刚案发的云联惠案,都会有一批名人为其站台。比如2015年案发的泛亚投资案,邀请大批领导和经济学家为其站台,包括郎咸平、宋鸿兵等。2016年案发的中晋资本案,聘请某台球天后担任代言人。在某些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甚至还有律师卷入。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涉案公司,之所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通常是出于三个考虑:

其一,高调展示涉案公司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显示公司的运营一切正常。这和请领导和经济学家站台的原理相同。

其二,涉案公司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字盖章,给公众塑造该公司经营完全合法的形象。

其三,涉案公司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公司运营模式的法律风险作出评估。

这第三项,本来是律师的正常业务,但是对于这类涉案平台而言,其设立目的往往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律师明确告知这些行为涉嫌违法乃至犯罪,涉案公司是不会支付顾问费的。在这种情况下,刑事风险无从规避,律师极可能涉嫌教唆犯罪,和涉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有一次,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律师告诉我,广东某家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公司,提出以一年一千万元底薪(不包括提成)聘请其担任副总经理。一千万元对于大多数人,诱惑实在太大了。但是,王律师了解其经营模式后,断然拒绝。一两年之后,该公司遭遇兑付危机,最终案发。

我也曾多次拒绝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投放广告。当时对方称某些名人大V已经发过他们的广告,包括某某卫视知名主持人。但我查询发现,该平台早在2017年就被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点名为“10家资产不透明平台之一”。更可怕的是,该平台的资金,竟然没有银行存管,刑事风险非常高。

法律人必须坚守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法律和正义。

周筱赟写于2018年5月10日

【关键词】 云联惠案辩护律师 云联惠案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 

阅读量:114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周筱赟

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0287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