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应如何面对讯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9



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应如何面对讯问

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2018年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牵头部署广州警方开展专项行动,成功摧毁了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在该行动中,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落网。

2018年5月9日,广州公安发布相关信息,要求参与云联惠的犯罪嫌疑人限期自首。

相对于被抓获归案,自首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较为充分的时间了解其所涉及的犯罪、所面对的刑事诉讼程序,同时也对自身所犯下的行为有清晰的定位。笔者认为,考虑到云联惠系一起特大传销犯罪案件,对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较大。此情况下,对于认为自身虽涉案但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应积极交代相关情况,以免被牵涉进案件;而对于认为自身构成犯罪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而言,则不应持有侥幸心理,应积极配合调查。

自首的流程及方式,根据广州公安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可较为清楚地了解。除公告中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投案或反映情况外,还存在可以向专案组或相关地居委会进行自首的方式。

笔者认为,涉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除应注意及时前往交代情况、自首外,更应关注的应是在归案后,如何面对办案部门的讯问。因讯问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定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故云联惠案件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除承认犯罪事实、配合调查的之外,也应积极为自身的行为进行辩解,以获得最轻刑罚。

笔者现就自首后所需了解的情况,包括第一次讯问可能的情况、注意事项、应答原则等进行详解,以供参考。

一、自首后可能的第一次讯问时间

根据广州公安所发布的信息:“向公安机关投案及反映情况,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因此在本案中,存在广州公安受理或嫌疑人回到原籍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的情况。

云联惠的犯罪嫌疑人在现阶段仍在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可直接前往办案单位进行自首;但在考虑到本案的覆盖面及影响范围,现阶段存在犯罪嫌疑人已潜逃回原籍,但希望自首的情况,此时可直接向原籍的公安机关进行自首。据上述情况,则第一次讯问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形:

1.在原籍地派出所进行第一次讯问

在向原籍地的派出所进行自首后,派出所很有可能先行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当地看守所。而无论采取何种措施,由于原籍地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对案情并不了解,仅会就个人信息、自首情况、自首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简单的讯问,一般不会深入问话。

2.广州的办案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原籍地进行第一次讯问

此情况为较大可能发生的情形。

广州的办案人员在收到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的通知会,一般会在三天内前往当地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广州。在到达当地后,办案人员会借用当地场所会前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考虑到广州的办案人员便是云联惠专案组的成员,故此次讯问除了基本、简单的问题外,还会就案件的核心事实进行调查。

3.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广州关押在看守所后进行第一次讯问

考虑到云联惠案件复杂,持续时间较长,故办案人员亦可能,在前往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接人后,直接前往办案地看守所,并将当事人关押进看守所。

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守所后24小时内,将进行第一次讯问。

二、讯问时进行回答的两个维度

对于涉云联惠案件的讯问细节问题,虽属同一案件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均有其特殊性,故需要通过专业的律师进行细致分析才可得出如何应对的结论。现阶段,笔者就云联惠讯问回答的大原则进行简单说明,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三个维度:

1.对于自己完全不涉及的事情需要坚决否认

讯问中办案人员作出的调查涉及案件的方方面面,除涉及同案犯所犯行为外,还可能涉及到非同案犯但同类型案件的相关人员的行为。云联惠中,不仅存在开发会员拉人头等传销犯罪的特征,同时亦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等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换言之,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所指向的犯罪事实,有可能并不是本人所为。对于此类问题,即便办案人员说“没所谓”、“不影响”等,亦应作出坚决的否认。

如在此部分未坚持,则所作出的笔录将会成为对自身最为不利的证据,即便将来进行否认,在未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如被刑讯逼供、诱骗等)的情况下,将很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2.对于自身涉及但并不深入的事情可予以辩解

本案必然存在虽属云联惠员工,但涉案程度不深,亦未参与涉案核心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

对此,若确实涉案,则在承认的同时提出一定的辩解意见,以获得在笔录记载中相对较轻的记录。

三、讯问的注意事项

根据实体法及程序法,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内容较多。在此抽取几项较为重要的进行说明。

1.讯问的意义

进行讯问后,将会形成《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具体体现。故《讯问笔录》将会在案件各个阶段扮演重要的角色,甚至在审判阶段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故为案件能够有较好效果,应对讯问重视。

2.讯问的过程应积极提出意见

尽管讯问大部分情况是一问一答,但需明确即便是认罪的案件,当事人亦拥有辩解的权利,故在进行讯问时,应积极辩解,尽可能说服办案人员,达到在《讯问笔录》中的具体记载有利于自己。

3.认真记忆讯问内容

在讯问过程中,应认真记忆讯问的内容。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律师无法进行阅卷,故律师对于办案部门的方向、动态以及对于所存在的事实、证据等,均只能通过与当事人会见沟通获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尽可能记忆讯问的内容,尤其是“新内容”以及“旧内容新认定”等情况。

4.认真对待讯问过程中的“附带内容”

在讯问过程中,会存在各样的附带内容,包括《辨认笔录》等辨认类别,亦有物证、书证等需要确认的类别。在此,对于附带内容,可从签名以及不签名的角度进行注意。

对于需要签名的,常见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程序性文书,由于此类材料与当事人高度关联,故需尽可能记清其中内容;

对于不需签名的,常见为办案人员出具的相关材料,则注意材料名、性质等即可。

5.签名前需认真核对笔录内容

每次讯问完毕后,当事人均需要在《讯问笔录》中进行签名、按捺指印,在做上述步骤前,当事人应仔细、认真地对笔录进行审查。

如发现与自己所说记载不符、删减等情况,应勇敢地提出,并进行修改。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涉案人员应积极与办案部门进行联系,如实交代相关情况,以免因抓捕归案而错过自首这一能够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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