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涉嫌走私犯罪的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辩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27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货运公司涉嫌犯罪而被追究的情况,相对于报关公司而言,货运公司并非报关的行为人,与案件核心犯罪行为存在一定距离;相对于货主而言,货运公司又并未获取走私货物带来的巨大利益,涉案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货运公司的辩护策略相对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可根据情况采取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策略。

笔者认为,走私案件中为货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辩护时,应充分考虑涉案走私行为的模式,比照报关公司、货主的情况,结合货运公司在其中的作用,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现简略介绍笔者在办理案件中,针对货运公司人员的辩护逻辑。

一、对涉案走私犯罪的链条作总体分析,并划分货运公司在其中的地位

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模式各有不同,根据不同的模式报关公司、货运公司、货主在其中的地位亦有所区别。

对于大部分报关走私的案件而言,均是通过货主委托报关公司进行报关进口,货运公司在其中接受报关公司或货主的委托,进行运输工作,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货运公司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存在较大空间作无罪辩护。

然而,货运公司在具体案件中亦存在承担重要角色的可能。如货运公司除了承担运输工作外,还存在担任“代理”角色的可能,即在报关公司报出的价格上加价,招揽货主合作,实行报关、货运两项工作的“打包服务”。此时由于报关公司与货主并不直接联系,相对于报关公司而言,货运公司才是真实货主,故货运公司的涉案程度较深,所涉及的走私核心行为较多,因此辩护空间较小,需考虑作罪轻辩护。

二、分析货运公司在具体模式中所参与的行为

如前所述,不同情况,货运公司所参与的行为存在差异,总结货运公司可能存在的行为如下:

1.参与制作虚假单证

此情况为走私犯罪中的核心行为之一,若涉及此行为,则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极大。

货主在委托货运公司进行打包服务后,此时会将相关单证交付货运公司。若货运公司承诺的价格较低或希望通过低价争取更多差价利益,则存在修改单证的可能。

2.挣取报关公司与货主之间的差价

挣取差价会作为货运公司涉案的重要原因,但并不会因为存在差价,便认定货运公司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货运公司争取差价的情况,应根据如下两类情况做分析:

首先,价格方面。如报关公司争取的差价远高于货运市场相关货物运输所需运费的话,则此时差价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会因此而陷入具体案件中;但若差价实际上便是运输费用,则此时问题不大。

其次,价格浮动方面。若货运公司争取的差价随着进口货物档次的变化而变化,如高档布料与低档布料的运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则此时差价可能系随着报关税费的变化而变化,货运公司可能因此被划入走私链条中;但若差价只与货物重量存在关系,则货运公司可能为链条之外,而最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入分析具体人员在货运公司中的地位

随着案件进程,不同人员在案中的地位将逐渐明显。即便货运公司确实涉及到走私犯罪,单位中的相关人员亦不一定构成犯罪,存在不予逮捕等情况。

如货运公司中的负责人、负责拉拢业务的代理人员,与司机、财务等人的作用、地位便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在对具体人员责任进行分析时,可从如下层次入手:

首先,需要明确无论货运公司何人员涉案,均需从单位犯罪下考虑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其次,划分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最后,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则考虑其在整个走私犯罪链条中是否存在认定为从犯的空间;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之外的涉案人,则需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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