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涉嫌非法集资,为何员工被株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25


作者:孙裕广,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2018年4月9日,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投案自首。4月10日,经侦介入调查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控制平台员工,扣押平台相关设备及资料,之后又要求员工在家等待调查通知。由此,善林金融暴雷!

截止2018年4月24日,各区域的善林金融纷纷被立案调查,涉案的部分员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据了解,善林金融有着多层级的人员结构,包括总裁、副总裁、区域经理、城市经理、营业部经理、大团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理财顾问、人事专员、行政债权、培训师等。而当前被拘留的为以上部分职称的员工。

善林金融暴雷之初,很多员工觉得这只是老板的问题,与己无关,当被通知调查后,方知风险已近在眼前。明明自己也蒙在鼓里,将自己绝大部分积蓄投入其中,血本无归还不止,还被刑事拘留,“赔了夫人又折兵”。

为什么老板埋下的地雷,员工会被株连呢?

第一,员工在明知实际控制人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还提供帮助行为,也从中获利。

第二,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

由于当前非法集资案中,平台很多是实际控制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虽然是合法设立,但后来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员工)共同犯罪犯罪论处,所以除了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员工也可能在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对该条文的解读存在客观归罪的情况,即认为只要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行为,如招揽客户、管理财务、风险防控等,同时又收取了报酬或者有其他提成收益,即认为员工构成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

但是,这种客观归罪的定向思维,是完全将员工的主观认识置之不理的,甭管你是否知道平台发放虚假借贷标,是否知道平台其实就是庞氏诈骗。这本来就与刑法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相矛盾,“不知者亦有罪”?!?!

第三,办案人员为了破案的需要,即便有错,事后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纠正”。

P2P网贷刑事案件中,涉案员工人数众多,十几甚至几十上百人,如“e租宝案”、“中晋系案”。在这些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涉案人员以营业部门的人员居多,若同一级别的员工都需要审讯的话,也不可能因为其中一个说自己不知情就轻易将其放走。

即便是存在办案“瑕疵”,也能根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以免除处罚作出判决。

第四,追究更多员工的责任,更利于清退平台所吸收的资金?

笔者不敢胡乱猜测下结论,只是提出个疑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那是不是涉案的员工越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越多,最后清退的资金越多呢?

部分员工觉得自己冤,其实是因为自己不知情!

但是,涉刑后,简单地说自己不知情,并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尽管《刑法》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有罪举证的责任由办案人员承担。

主观认识方面需要通过客观表现加以佐证的。如何通过客观论证不知情?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P2P平台业界声誉、规模的宣传强化了员工对平台合法经营的信心;P2P平台为员工提供的操作手册、平台网站给用户的操作指引不能看出平台私设资金池、自身担保、虚构借款标;P2P平台工作分工明确,员工所在的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均不可能推断出其知悉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在获知P2P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后马上离职;员工拒绝上级主管交代的违规操作;等等。

员工如何应对涉刑风险呢?

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单单就侦查阶段而已,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客观分析案件、指导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该如何准确到位地表达案情、让其了解办案机关关注的重点和入罪思路、告知其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等。在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于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可以就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并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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