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作者:周筱赟 日期 : 2018-04-16
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逮捕,应当怎样为他做有效无罪辩护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广州医生谭秦东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被逮捕事件,又有了两个新的进展:
一,昨日(4月15日),办案机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今天(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方公开了对内蒙古食药监局的通知,“请你局持续加大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这意味着,持续多日的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逮捕事件,将迎来转机。
鸿茅药酒案未来的两种走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上述通报意味着,在未来不长的时间内,本案的走向只有两种可能性:
一,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旦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就非常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3年-2016年法院判决无罪率是万分之1.6。
二,不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后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实际上就是无罪的效果。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最短是一个半月,但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或改变管辖的情形,最长8个半月。根据公开资料,3月23日,凉城县检察院已经退回凉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我认为,在目前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本案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很大可能会以此理由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鸿茅药酒案的起因
2017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以下简称《毒药》),文章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说明饮酒对老年人,尤其是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的危害。谭秦东在文章中表示,鸿毛药酒广告的主要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夸大疗效,包治百病,对老年人很有吸引力。
《毒药》一文最后称:“广告屡禁不止,为何?巨大的商业利润,幕后的推广公司。是时候让鸿毛药酒消停一下了。”
也许是为了规避风险,谭秦东医生文章中用的是“鸿毛药酒”,而非“鸿茅药酒”。然而,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的鸿茅药酒公司却自动对号入座,于2017年12月22日向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公司直接造成损失140余万元。
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侦查,1月10日到广州,跨省抓捕了谭秦东医生。刑拘罪名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1月25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谭秦东医生,涉嫌罪名还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
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再到审查起诉,再到提起公诉,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司法程序的推进,案件无罪的可能性就不断降低,当事人罪名成立的几率也越来越高。这是因为,一旦批准逮捕,乃至起诉到法院,如果判决无罪,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而且涉及错案的国家赔偿问题。
因此,如果到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就会大幅度增加工作的难度,错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当事人家属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可能让蒙冤的亲人尽早恢复自由。尤其是所谓的“黄金37天”,即在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37天内,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服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事人后,至迟会在刑拘后第30天,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则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繁多,绝大部分案件,公安机关都会用尽法律规定的最长30天刑事拘留上限,以便获取更多证据,加上7天的检察院审查时间,最长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30+7天)。
《国家赔偿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无罪而被批准逮捕,赔偿主体就是检察院,而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赔偿主体就是公安机关。因此,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现在对于公安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申请,通常比较慎重。中国的法院无罪判决率低到万分之1.6,原因之一就是很多证据和法律适用明显存在问题的案件,已经被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拦截了。
具体到鸿茂药酒案,凉城县公安局是在2018年1月10日对谭秦东医生刑事拘留,正常情况下,经过30天,到2月10日公安局才会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在2月17日之前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可是,早在1月25日,谭秦东医生就被批准逮捕。对于司法程序来说,这简直就是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以致当事人家属错过了最佳的黄金期。本案被媒体曝光已经是4月,这时已是公安机关完成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15天内就完成了通常37天才走完的程序,为什么会这么快呢?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经济并不发达,而当地的鸿茅药酒公司已经成为零售规模超过75亿元的企业,据《南方周末》报道,鸿茅药酒公司仅2017年上缴税收便达3.5亿元。
办案机关昨日的通报称“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就目前公开的报道而言,我认为本案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谭秦东医生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我判断检察院很大可能会以此理由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谭秦东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在《刑法》第221条,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中的罪名,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有要求的。有的罪名明确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有的则过失也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才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公布第597号指导案例“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即“纸馅包子新闻案”)就明确指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果是由于过失,即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
谭秦东医生拥有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他发表的《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通篇谈的是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尽量少饮酒、不饮酒,不要相信虚假广告宣传,表述内容都是医学界公认的科学常识,明显不具有主观故意。相反,不仅完全是合法行为,而且是表达一个医生的良知。
通常来说,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在于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战胜竞争对手获得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出于嫉妒、泄愤报复、非法牟利等其他动机。但谭秦东医生并非鸿茅药酒的竞争者,至于其他动机,从媒体报道来看,谭秦东医生也不具备。
如果说谭秦东医生有不谨慎之处,那就是他在文章标题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但即便如此,也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即使是民事上的侵害名誉权,也未必构成。“毒药”一词可以有很多解释,比如“票房毒药”。
方舟子老师早写过文章《“鸿茅药酒”就是毒酒》,鸿茅公司为什么不跨国抓捕方老师呢?这就是欺软怕硬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批评,商家可以民事诉讼,但只要内容基本属实,连民事上的侵害名誉权都不构成,更何况刑事犯罪?
动辄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是非常可怕的。刑法是国之重器,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客观上危害结果存疑,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否则就达不到立案标准,不认为是否犯罪。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立案标准是“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后者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因此,构成本罪,最低的立案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已经公开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谭秦东医生“造成多个省份的商家和消费者大面积退货,给内蒙古鸿茅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损失1425375.04元。”
直接经济损失140多万元,显然超过了立案标准。但是,证明该损失的证据,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上述直接经济损失的数据,来自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吉林省海山医药有限公司和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鸿茅药酒的订货合同,但在2017年12月27日,海山医药要求取消订购鸿茅药酒14400瓶,保康医药要求取消订购43200瓶鸿茅药酒订单。
即便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问题,但是证据的关联性却严重存疑。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刑事案件定罪,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上述两家企业取消订购,和谭秦东医生文章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吗?为什么不能是其他医生批评鸿茅药酒的文章导致的呢?在谭秦东医生之前,网上就有大量批评文章。为什么不能是各地执法部门对鸿茅药酒违法广告的处罚导致的呢?据人民日报主管主办的《健康时报》(2017年8月25日),在过去10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谭秦东文章内容属实,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上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然而,谭秦东医生的网文,指出老年人心肌、心脏传导系统、心瓣膜、血管、动脉粥样等发生变化,而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饮酒,提醒老年人不要相信虚假广告宣传,陈述的都是客观事实,并非捏造虚伪事实。
谭秦东医生只是指出了老年人饮酒问题,其实鸿茅药酒早被大量医生揭露存在安全性问题。鸿茅药酒宣称的67味中药,包括多种常见含毒性的中药材,如公认含有毒性的何首乌、附子、乌药等。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明确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所以,谭秦东医生说“毒药”,方舟子老师说“毒酒”,并非毫无来由。
其实,鸿茅药酒并非作为食品监管的酒,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一种非处方药(OTC),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非处方药允许广告宣传(处方药则不允许广告宣传),但也必须依法依规。所谓“是药三分毒”,鸿茅药酒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中,不提示风险,而是用很煽情的广告语:“每天两口,健康长寿”、“中老年综合调理的好方法”、“一剂药酒,对多种病有效果”、“酒到药到疗效更周到”等,夸大疗效,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专栏”上进行查询,可以发现查询结果是0,也就是说,作为药品,鸿茅药酒上市前未做临床试验。鸿茅药酒公司称有毒中药材经过炮制已不存在毒性,但做过毒理试验吗?
因此,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谭秦东医生都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鸿茅药酒如认为谭秦东医生文章失实,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动辄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是非常可怕的。刑法是国之重器,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周筱赟写于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