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余安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9
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昨晚从惠东回来与某律师交流刑事辩护。一些律师刑事案件收费很低,他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又不能得罪法官又不能得罪检察官,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而且,法官经常“无论你怎么辩,我就这么判”,甚至阻止律师无罪辩护,律师辩护很难有效果也就很难高收费。惠东甚至有从业一二十年的律师收费两三万元,会见一次收费两三千元。我笑笑说,他们如何辩护我不清楚,但我坚持技术辩护还是有效果的。至于无罪辩护,别人把它当成辩护方向,我则把它变成辩护方向与辩护方法的结合,既可以做“战略”也可以做“战术”。
律师辩护必须“有实效”才能帮到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才能理直气壮收取较高的费用。上次王思鲁律师让我选出20个成功案例,我整理后发现这些案例多半是“无罪辩护”争取轻判特别是改变罪名轻判。有人问我是否有当事人被冤屈而难受,我回答说有当事人有罪却因为侦查机关取证有硬伤而无法重判让我心里难受。“三打两建”期间著名的死猪肉案件,就是侦查机关取证有问题,2.65万斤死猪肉结果判决1年了事。律师的专业技术,很容易帮助“坏人”逃脱应有的责罚。虽然我“嘴硬”说律师对检察院狠一点,检察院就会对公安机关紧一点,公安机关办案就会认真一点,法院判决就会公平公正一点,中国法治就会进步一点,但我内心知道“有伤阴德”。这也是我对有受害人的案件尽量不采取无罪辩护而是推动刑事和解原因之所在。
技术辩护是律师的王道。律师从犯罪构成要素处罚,“见招拆招”击破办案机关的证据链,既是帮助当事人“免受冤屈”,又能帮助办案机关避免“冤假错案”。对于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办案机关还是愿意采纳的,谁都希望自己能留下一些成功案例被人津津乐道。这次去湖北开庭,主审法官很客气的说认真拜读我的辩护词,还要求我们提供无罪案例,看能否做出无罪判决。上次去河源开庭,主审法官也考虑到如果因为侦查机关取证程序不合法排除该证据也能推动侦查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
技术辩护,意味着律师把办案机关当成对话者、合作者,展示自己“在野法曹”或“司法谏官”的作用。律师与办案机关用同一部法律、同一种逻辑、同一套卷宗,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目的在于解释问题、解决问题。只要办案机关不去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律师应该对办案机关“业务尊重”,寻求“技术致胜”。不太主张律师主动制造法庭对立情绪,“温柔一刀”照样有效。
形式辩护是对律师专业素养的否定,律师也就不能凭借专业素养主张较高的律师费用。勾兑辩护是对律师专业身份的否定,律师只是“掮客”甚至“奸商”,一只脚踏进监狱的门,而且是办案人员锒铛入狱的“催命鬼”。红顶辩护需要律师丰富的人脉资源,更需要办案人员在不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买账”。死磕辩护仅限于那些无法正常辩护的案件,而且办案机关对死磕辩护律师存在偏见,动辄冒着禁止执业、吊扣证书等行政处罚风险。技术辩护看起来没有红顶辩护、勾兑辩护那样的高收入,但也没有死磕辩护那样的政治风险与勾兑辩护那样的法律风险,还不会象形式辩护那样被当事人及其家属诟病,这才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方向。法律问题技术化,破坏有罪或重罪证据链,这才是专业服务。
技术辩护律师眼中,案件只有“争议”没有“正义”,如同医生眼中只有病人,没有好人与坏人。技术辩护,律师把主要精力用在会见、阅卷、取证、质证、辩论上,说服或逼服办案机关才拿自己有理有据的意见。“细节决定成败”,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包括资深刑辩律师“亲力亲为”去会见当事人去查阅卷宗,而不能做“甩手掌柜”。会见时需要了解侦查人员问了什么、你回答了什么,从而推测出侦查机关掌握什么、想要掌握什么。许多人认为律师没有阅卷没有发言权,其实律师会见后就应该对当事人是否有罪具有初步判断。“移诉前辩护”特别是“捕前辩护”,律师都只能通过询问当事人来了解案情。如果因为没有阅卷就不能判断,律师如何帮助无辜者“黄金三十七天”免受冤屈得到释放?
技术辩护是刑事律师的“王道”,既能帮助当事人,又能帮助办案机关,还能保证自己安全。能够“站着把钱赚了”,让大家特别是旁听人员满意“某某律师不错”,应该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方向。能够堂堂正正技术辩护取胜,也就无需翻跟斗、晕倒。刑事辩护是技术活,也是体力活,更是良心活,需要对得起委托人也对得起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