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所需了解的关键问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9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辩护律师在介入刑事案件后,需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同的罪名,辩护律师所需要了解的问题亦存在不同。笔者曾就首次会见时所需了解的问题,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五条》,而近期接受几起走私犯罪案件委托后,现笔者对走私犯罪案件首次会见所需了解的问题亦有相关研究,故特此撰文解析在会见走私犯罪案件当事人所需了解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现行了解涉案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及当事人的角色

学术上将走私具体分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准走私三种,然而司法实践中,走私的行为模式却显得更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通常都是以低报税款的方式进行走私,而具体而言,又存在以低关税货物冒充高关税货物进行报价等不同的方式。

辩护律师在介入一起走私案件时,除了了解其中的走私行为模式,亦需要明确当事人在具体模式中的角色。货主、货运公司、报关公司以及卖家等,不同的角色其入罪逻辑以及无罪辩点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参与案件的程度存在差异,在了解问题上能够获取的深度亦存在不同。

二、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下的无罪辩点

一起走私案件是否以单位犯罪论,对于随后的辩护策略有较大影响。是否涉及单位犯罪,主要有如下两个情况的区别:一方面,在同类型案件中,单位犯罪下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会比单纯的自然人犯罪的要轻;另一方面,单位犯罪下一般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以单位模式进行进出口业务的经营,故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了解单位行为在具体案件中的模式,以及是否存在将案件列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的可能性。

需要明确的是,力求将案件列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并不当然等于让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作罪轻辩护。笔者曾办理的案件中,亦不乏单位犯罪之下,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从事单位内“低报价格、进行走私”的核心行为而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三、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如前所述,在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或其所供职的单位在整个走私链条的角色后,我们便可以具体分析自身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

以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涉案单位中可能系进出口业务公司的老板、报关员、制单员或货运公司的负责人等。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体单位中的角色应作详尽的分析和考虑。对于老板级别的人员,则主要考虑其是否授意进行走私行为、是否制定低报的具体价格等;而对于普通员工,则重点关注其是否从事涉案走私犯罪的核心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之下的“其他责任人员”。

四、了解涉案走私行为的大概偷逃税额

在审查起诉阶段前,由于辩护律师无法进行阅卷,故无任何可能了解到涉案走私行为的具体金额;而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辩护律师可阅读涉案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故此时才可对涉案金额问题作出较为有效的质证。

然而,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先行了解涉案的偷逃税额,对于偷逃税额不大的案件,亦可提前作出辩护及准备。如对于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则可推进取不予呈请逮捕或不予逮捕的辩护策略,随后建议撤销案件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不起诉。

五、了解现阶段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情况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进行阅卷,故只能在会见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已收集的证据上的“猜测”。

首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辩护律师可判断本案存在哪些核心证据,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已经收集;

其次,通过了解讯问问题的内容,辩护律师亦可知道侦查机关的调查方向,通过多次讯问问题的转化,可以了解调查进度以及核心等;

最后,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签署的文件,可推知本案已被确认的书证、电子证据等材料。

了解所收集的材料,主要系希望据此综合进行分析,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所述,撰写《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在“黄金37天”进行取保候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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