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刑事犯罪系列研究(四)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5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大要案律师暨金牙大状学院院长贾慧平律师

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犯的最典型犯罪当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刑事犯罪。本篇是笔者对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论研究与案例评析。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271条。该法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犯的职务侵占罪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在所实施犯罪的类型中的数量最多的犯罪行为,该罪可以被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本罪具有鲜明的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第二个特征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本单位应当成立被害单位。

一、如何认定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

对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认为,必须正确判断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概念。

(一)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概念解析。

通说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人认为,职务应当包含两层意思:职权与职责。职权指的是控制、权限;职责指的是义务,责任。由此可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应当指的是与职权、职责相关的行为。张明楷先生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本人认为,一般地判断,该直接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与该行为人的职权、职责相关,该财物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该行为即可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

(二)依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正确理解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职务”概念。

如何正确理解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职务概念,不能离开现行中国村委会组织法对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相关具体规定。

根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现行的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基本上将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职务加以确定,但这应属于特殊规定。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侵占本村委会集体财物的行为,如果与以上的行使职务之事项相关联,即可认定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导致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职务侵占犯罪的“职务”尚存在更大的范畴,单纯以现行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来衡量和确定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职务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如村委会的出纳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村委会的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如村委会电工利用收取电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电费通过伪造电费收据的手段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将村委会购买的车辆以专车的形式专供自己使用,在村委会换届之后,在不具有村委会工作人员身份之下仍然拒绝将该车辆交出的行为;如农村两委工作人员代表村委会出访接受有关单位的明确送给村委会的巨额礼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职务存在一定关系,但并不完全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农村两委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范畴。

二、如何认定本单位财物的问题。

由法律的规定可见,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归单位管理、使用、占有的个人财物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物等,也就是讲,只有在本单位成立该类犯罪行为的被害单位之时,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行为才成立职务侵占罪。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所有的财物应当包括以下范围,如村委会所属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村委会的举办公益事业费用;村委会筹资筹劳的费用;村委会所属企业的发包收入;村委会集体土地的发包收入;村民所上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费用;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费用;村委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的费用等等,如果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占了以上的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财物,该行为即成立职务侵占罪。

三、实际案例评析

为了达到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彻底解析的目的,本人现将曾亲自办理的职务侵占罪案件进行如下解析。

(一)被告人马某鹿被控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马某鹿系某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7月份左右,某区某村榆树粱地划入百草园森林植物园项目占地补偿范围,榆树粱地有四排房屋,其中有322.41平方米房屋为某某村委会所有,但时任某某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马某鹿告知其他干部称榆树粱地上的所有房屋均为其弟马某所有。2014年3月,被告人马某鹿安排其他村干部委托某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榆树粱地上的全部房屋进行测量评估,评估报告称榆树粱地上的全部房屋价值65.04万元。其中村集体的房子价值307998.273元。2015年5月份,马某鹿又安排村会计柳某给其弟弟马某办理补偿榆树粱地全部房屋款的事宜。后马某从村委会领取榆树粱地全部补偿款65.04万元,马某鹿被以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本案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被告人马某鹿系该村委会的主任,属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其身份当不存异议;第二、本案存在的问题是,被告人马某鹿安排其弟在将村委会所有的房产以及院落租赁使用后对该院落和房产进行了一定的修建。被告人马某的修建行为虽然使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财产增值,但并不能改变该财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第三、被告人马某鹿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条件,将村委会所有的房产及院落对村委会其他干部宣称所有权为被告人马某并予以评估,为其弟马某领取征地补偿创造了条件;第四、被告人马某鹿将该房产的征地补偿款安排其弟马某领取,虽然被告人马某鹿并没有直接将本村委会的财产占为己有,但其所实施的乃是变相地将该村委会所有财物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其弟据为己有,符合法律上所规定的使本单位财物归第三者所有的特征。从结果上来判断,该村委会确实存在重大的财物损失,该村委会系被害单位。

(二)被告人张某亮被控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亮系某村委会聘用的保安人员,某村系城中村,村委会根据政府安排开发新农村小区楼盘,该小区建设由于经费问题暂时停工,施工方撤出工地,但施工方在工地上尚遗留有大量的建筑材料,施工方撤出工地之时委托村委会对在建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进行保管。村委会出于工地防盗的考虑,需要被告人张某亮作为保安人员晚上值班,对小区工地的建筑材料等财物进行看管。村委会明确交代:如果遇到盗窃工地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亮作为保安人员可以阻止或报警。被告人张某亮在担任保安期间,与该村的村民刘某串通,利用其值夜班的便利条件,将该工地上的建筑材料以及电缆线盗窃,所得赃款二人私分,后张某亮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后法院改判罪名,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亮的刑事责任。

评析:本案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被告人张某亮系该村委会的聘任的保安人员,属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根据村委会的安排,被告人张某亮的日常职务工作为巡逻、保安。除此之外,该村委会特别安排其晚上值班负责看管工地上的建筑材料等。如果村委会并未特别安排其专门看管工地上的建筑材料等,被告人张某亮仅仅是利用其熟悉作案环境而与村民刘某合谋盗窃工地上的建筑材料等,其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第二、在该工地上,除了被告人张某亮之外,没有其他人员值夜班,被告人张某亮利用看管工地上建筑材料的便利,里外勾结,将属于村委会所有的建筑材料盗窃。由此可见,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虽然不属于村委会所有,但属于村委会保管,由于被告人张某亮的行为直接导致村委会承担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村委会系被害单位。由此可见,刑法上对“本单位财物”已做扩大解释,由本单位是否成立被害单位而推导出本单位财物应当包括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归属于本单位合法保管的财物。

(三)被告人王某青被控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某青系某村村委会委员兼任土地管理员,其具体负责收取和保管本村村民交给该村委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费用,审批宅基地的每户费用20000元。被告人王某青与该村委会的新任村长关系不和。新任村委会主任就职以来,对被告人王某青收取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费的问题进行调查,后自行委托该村委会所在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王某青所收取宅基地使用的审批费的账目进行审计,后村委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青被以其向村民收取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费未如实向村委会交纳,私自据为己有为由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本案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被告人王某青系该村委会的村委委员且负责收取和保管宅基地审批费用,属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第二、被告人王某青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其利用向村民收取和保管宅基地使用审批费用的便利条件,将向本村村民收取的宅基地使用审批费用据为己有。关于被告人王某青所收取和保管的本村村民上交村委会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费用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

以上是笔者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犯职务侵占罪的理论研究和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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