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概述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09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概述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版)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目录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沿革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处罚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法规汇总

正文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新型毒品犯罪的快速增长,涉及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问题也随之增加,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的案例越来越多。这种提供场所以方便他人吸毒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本文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入手,结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围绕这一罪名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沿革

1979 年刑法没有此罪名,最早关于此罪的规定见于1988 年7 月 13 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199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将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中第九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于1991 年 12 月 17 日发布《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里面同样明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不再单列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对罪状作了相应修改。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这里应作广义解释,它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如住宅、旅店、办公室、娱乐场所等。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需要吸毒场所而为其提供。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便成立本罪。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13条后半段“但书”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本罪中的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行为人在宾馆开房后,容留他人在房间吸毒的,成立本罪。但是,如果三名吸毒者在共同寻找吸毒场所的过程中,其中一名吸毒者主动或被动(如受另外两人的指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然后三人在房间共同吸毒的,不应将提供身份证件开房的行为人认定为构成本罪。否则,会产生不公平。因为房间实际是三人共同商定而设定的,“容留”实际上指将自己事先已经支配的场所提供给吸毒人员。在共同吸毒的过程中,将自己的身份证用于开房的,不属于事先已支配了该房间。但是,司法实践中将此种行为是作为犯罪予以处理的。

如果行为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吸毒者,由吸毒者在宾馆开房后在房间吸毒的,不成立本罪。因为身份证件不等于宾馆房间,利用身份证件支配宾馆房间还需要一定的程序与对价,不能将提供身份证件的行为直接评价为提供场所的行为。

行为人向吸毒罪提供无人管理的场所信息的,不成立本罪。例如甲将某地有无人看管的空闲房屋的信息告诉给吸毒罪乙的,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本罪。酒吧、歌厅的服务业发现顾客在包间吸毒不予制止和举报的,不成立本罪。吸毒者唆使他人为自己提供吸毒场所的,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二)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完全不同的。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交易毒品牟取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而不问是否牟利。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实践中,有些行为人为共同吸毒,不仅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提供毒品,但只要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本罪的吸毒者是主观自愿的,行为人只是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法规汇总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发布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关键词】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写于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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