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详解:贩卖毒品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20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魏乐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其中贩卖毒品罪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也是发案率最高的一个罪名。贩卖是毒品传播扩散的重要途径,通过层层分销兜售,毒品最终流向了吸毒者或潜在的吸毒人员手中。从毒品犯罪上线到下线,从源头到最终的“消费者”,贩毒人员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贩毒人员即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称的毒贩,是毒品危害扩散的重要中介者,也是毒品犯罪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那么要构成刑法上的贩卖毒品罪需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构成刑事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也必须具备这四个要件。

、毒品的概念

要正确认识贩卖毒品罪,首先必须了解毒品的定义。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13年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分别规定了121种麻醉药品和81种精神药品。这其中就有我们耳熟能详的氯胺酮(俗称“K粉”)、咖啡因、罂粟壳、美沙酮等。此外,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管制措施进行规范。因而,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二、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贩卖毒品罪,通常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包括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贩卖毒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零售,也可以是批发;可以是从中倒卖赚取差价,也可以是自产自销;可以是直接交货,也可以是由他人代卖。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只有在以贩卖为目的情况下,才属于贩卖毒品。如果行为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应当根据其与交易一方的具体意思联络、是否赚取差价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及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一个人的行为要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方面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由于毒品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对社会稳定的破坏性,毒品已经成为人类的公敌,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控制毒品扩散蔓延趋势,是全人类的共识。因此,国家出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对毒品进行了严格管制,贩卖毒品罪则是对国家毒品管制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

(二)犯罪客观方面

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实施了贩卖行为或者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毒品的数量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毒品的种类、数量、纯度、药理程度等只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贩卖,是指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这里的物质利益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行为人将毒品转让给对方以换取对方提供性服务等,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予,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在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此外,贩卖也不需要行为人以牟利为条件,低价甚至亏本转让毒品也不影响贩卖毒品的成立。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三)犯罪主观方面

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心理状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即根据行为人的知识文化、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毒品所涉时空环境等因素以及在案证据情况综合审查认定。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成分、纯度等有充足的了解。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贩卖“假毒品”问题,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不是毒品,为获取利益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的,应以诈骗罪论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种类产生错误认识,也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此外,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所贩卖的是毒品,实则并不是毒品,即“误卖假毒品”,理论上及实践中通常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四)犯罪主体方面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构成贩卖毒品罪。这是由于贩卖毒品罪的特殊危害性,立法将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前到了14周岁。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魏乐,写于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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