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李某五年改判一年半之有效辩护取得剖析与辩点归纳

作者:张王宏 日期 : 2017-08-05

内容简介:本文讲讲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张王宏在一起亲办的非法集资诈骗罪中,五年改判一年半的有效辩点。


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李某五年改判一年半之有效辩护取得剖析与辩点归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

对于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诈骗罪,由于在司法实务中,组织人员出于激励并扩大影响的考虑,往往采取一定金钱、实物或股权奖励措施,因而,会与领导、组织传销罪存在“交集”;由于领导、组织传销罪系由非法经营罪中“分离”而来的一个罪名,故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有以非法经营罪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部分从犯的情况。当然,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存在细微的差别。比如在笔者去年开始经办的全国涉嫌41亿的千木灵芝非法集资一案中,原东莞千木灵芝总经理全某某即被以集资诈骗立案,而委托笔者辩护的广州总监由于仅负责一地的统筹、财务工作,后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下文即将述及的李某等人集资诈骗罪经二审后改判非法经营,进而李某刑期由五年改为一年半,欧阳某由七年改为二年半。由此可见,此罪与彼罪的毫厘之差,往往导致刑期的极大悬殊,故而对于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清晰准确区分不同罪名的异同关系重大。

集资诈骗犯罪辩护的“冷”与“热”

集资诈骗犯罪作为横跨金融诈骗犯罪与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这两个不同档次的两类罪名的犯罪集合概念(具体类属可网搜拙文《终于,有人说清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前生今世》)。为什么说它冷呢?因为无论是网络查询还是实务讨论,很少有能准确区分其概念与类属关系的,而对不同类属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如何看待更是少有人能分得清,不像盗窃、诈骗、杀人罪,路边的老大妈都能慷慨激昂地讲两句,而至于与其类似或存在竞合关系的罪名,则更是少人知晓。

那有为什么又说它热呢?原因在于随着近年金融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明显地成为了一块金饽饽,人人都想咬一口,“金融辩护律师”、“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旗号迎风飘扬。

谈回文首的话题,要准确地把握此种金融犯罪及周边罪名的区别之精要,绝非勾兑律师、红顶律师、地摊律师、标签律师的能力范围所及。原因很简单:这类律师要么周旋与各色权力的酒桌、茶台,无暇研究精深、高冷的金融犯罪;要么缺乏长远眼光和坚持的毅力,“东一榔头西一棒锤”,万金油式地为谋三餐而奔波;要么插上标签,发一两篇网文,却鲜见有系统、持续的关注与法律文书面世或法律产品展示。这样的结果,便是偶尔碰到一单金融犯罪案件后,只能临急抱佛脚,拿起教科书东拼西凑草草应付了事。而因为有律师的资质,所以可能也知道经典案例的出处,也知道金融犯罪的分类,忽悠当事人自然不在话下,但仓促之间,辩护工作难免顾此失彼,无法做到对复杂而细致的罪数、罪状、区别、联系做到了如指掌,期间,无论是与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或口头沟通,甚或是在庭审中的唇剑舌战,只能是辞不达意、节节败退,甚或在权力方逼迫之下主动出卖委托人利益,原因很简单,他们是公权力的“腐食者”,与公权力抗争就是砸自家饭碗,是断断不敢的。

而真正的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一定要持之以恒、长年累月深耕金融犯罪辩护领域,不避艰深,忍得寂寞,穷尽案例搜索与法规研究,并有亲自代理重大嫌疑复杂案件之经历。就笔者观察来看,全国范围三十多万律师中,明白地打出刑事辩护律师并身体力行者不过区区几千人,而身体力行、言行一致以金融刑事辩护自称者恐怕不超过五人,而在坚守金融刑辩的同时,有大量法律文书、法律产口公之于众者只怕寥寥无几。

笔者十六年前接触价值200多万的徐某宗金融诈骗案,自加盟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将辩护和研究方向确定为金融犯罪辩护,目前更担任所在律所集资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服务中心负责人。日常工作中,王思鲁大律师多次指点:要朝着中国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第一人的方向努力!

个人明知这绝非一个空号,而一定需要有大量实务的案例及辩护经验支撑。因此,在接受相关案件当事人委托承担辩护工作的同时,坚持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金融犯罪及其周边罪名。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六个辩护方向和二十个无罪及有效辩点》《从吴英案看有效辩点的形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无罪裁判要旨五则》等,均是这段时期辩护与研究成果的结晶。

反观当下一些“网红”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靠漂亮的脸蛋或一两篇网文蹿红,但细究之下,明显地缺乏实战经验。比如近期的一篇网文,在提到金融犯罪辩护实战技能时,蜻蜓点水,空洞无物,特别是在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中的关键环节的应对,无一涉及,在辩护的一些核心关键问题上,只能大而话之地宣称“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互联网的高度透明,嫌疑人的行为清清楚楚,很难找到其没有吸存、吸存对象仅为公司员工之类的事实理由。”显然,这是实际缺乏成功辩护经验的“纸上谈兵”。问题有症结在于:现在很多犯罪都是网络犯罪,按“网红”的观点,便都是“高度透明、清清楚楚”的了?接下来只有束手就擒无所作为?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仅以笔者今年担任辩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为例。律师团队正是根据控方提供的多达8900多页的卷宗,找出了包括扣押的U盘、司法鉴定结论、手机、银行卡、手机SIM卡、上网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五类、十项共65份(件)证据,形成了5300多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也正是秉承这样的专业、负责态度,笔者与梁栩境律师今年一道共同赢得了余某某涉嫌6亿多元网络期货诈骗案的无罪辩护效果,使委托人在被侦查阶段被成功释放。

因此,真正的金融刑辩律师,必须像坚守最后一块领土一样坚守自己的阵地,以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技能技巧,“一寸山河一寸血”,坚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广博的知识积累,自然离不开日常的案例研究。

比如,近期在整理撰写《集资诈骗罪判决要旨二十则》的过程中,发现《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出版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所载《袁某、欧阳某、李某集资诈骗案》案例中,即出现欧阳某、李某二审后被改判,进而刑期由七年、五年分别改为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的情形,其中缘由,值得深究。

案情及一审结果回顾

1999年期间,袁某与齐致商议推行“保利得发售计划”,并在上海市恒丰路借场办公。先后吸收了龚某某、麻某某、欧阳某、李某等人参加。后,以江苏丹徒龙山某公司名义,推出“保利得发售计划”,以定期还利、高额折让为名吸引群众参与,称以每份不低于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螺旋藻片等产品后,即可取得会员资格,进而可享受定期高额折让还利。期间,欧阳某负责宣传发售计划,李某为上海地区总监,负责收款发货及宣传发售计划。1999年6月至8月间,“保利得发售计划”出售约1万份,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380万元。8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欧阳某、李某伙同齐某某、麻某某等人携骗取的人民币180余万元潜逃至南京,瓜分违法所得后各自逃逸。

后经一审,欧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等(主犯)。

律师深度跟踪剖析

一审宣判后,欧阳某、李某上诉,其中,欧阳某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自己系在江苏丹徒龙山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次,自己介绍和宣传的“保利得发售计划”不属于非法传销,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有本质的区别;第三,自己没有侵吞客户的款项,其取得的是应得的工资;最后,对公司有关人员携款逃逸不明知,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首先,自己是受雇于江苏丹徒龙山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次,自己没有携款潜逃;再次,原判认定李某与被告人袁某等人携款人民币180余万元潜逃的证据不足;最后,自己主观上并无诈骗故意。

随着对案情的深入分析,可发现,此案中存在若干被混同的行为,而袁某作为主犯,与欧阳某、李某等人参与的推销实际上有着重大明显的区别。为方便梳理,可将案件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袁某、欧阳某、李某等人推广并具体实施了以高额回报为特征的“保利得发售计划”,该计划属非法传销,三名上诉人的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阶段是在1999年8月中旬以后,上诉人袁某经与齐某某等人商量,携款人民币180余万元潜逃至南京。

很明显,在第二阶段,袁某的行为与欧阳某、李某等人出现了分离:袁某主观上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分得了巨额赃款,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但上诉人欧阳某、李某没有参与袁某等人逃跑,而仅被告知公司迁移至南京,同时,欧阳某、李某的所得明显低于袁某、齐某某,故被告人欧阳某、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基于以上情节,二审法院判处欧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至于欧阳某和李某刑期的区别,其原因在于:欧阳某不仅参与策划、制定传销方案,且对该传销方案进行了宣传,与李某所实施的收银和营销活动不同,欧阳某所起的作用相对大于被告人李某,故应在量刑中予以具体体现。

辩护律师及作用评析

经过二审,改判了原来较重的刑罚,当事人的抗争精神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而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并与辩护齐心共进推动案件实现公正的结果更为难能可贵,也是现实中许多成功案例的缩影。有人对聘请律师作出上、中、下策的划分: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上策,不请律师为中策,而请来“关系”律师、“勾兑”律师为下策。

对集资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而言,这样的评价同样是一针见血的金玉良言,而作为当事人,更需看重实战经验的有无与辩护策略的制定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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