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如何避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困境

办案律师/作者: 陈北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03

内容简介:规范金融市场,整治金融乱象既需要着眼于短期的行动,也需要着眼于长期的机制建设。加强制度创新,增加有效监管制度供给是治理金融乱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必由之路。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北元律师

自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要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后,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进行了相应工作部署。

这一判断无疑是市场生态的客观反映,由于互联网所激发的市场效应,围绕着新科技、新技术、新领域相关的新融资模式,层出不穷的众筹、云数据等所产生的各种金融乱象的确让行政监管显得有些措手不及,行政管理制度供给明显不足,导致行政监管捉襟见肘、慌乱不堪。

而规范金融市场,整治金融乱象既需要着眼于短期的行动,也需要着眼于长期的机制建设。加强制度创新,增加有效监管制度供给是治理金融乱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必由之路。

创新监管制度,第一需要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每一次金融的历史变革都与制度创新分不开,而制度变革也与先进的科学技术紧密结合。

在人类进入网络信息化、人工智能化、大数据化时代,金融无疑也最先运用其成果,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早已广泛应用在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当中。金融业态已经发生深刻改变,如果我们的金融监管还是传统的模式,是难以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低成本性。因此,我们的监管理念也要与时俱进,跟上金融市场的变革步伐,以符合时代要求和市场特点的监管理念引领监管制度创新。没有理念的创新与变革,就不会有制度的创新与变革。

第二,应当尽快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制定标准,增加有效监管制度供给,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基本依据。现有的监管制度无论从科学性和有效性而言,都明显不足。

因其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市场力量,既向监管制度创新提出了挑战,也为监管制度创新提供了机会。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及智能技术,将会重塑未来金融监管的方式。

以非法集资为例,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广泛传播性等特点,通过承诺高收益来吸引广大投资者。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下行,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对金融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互联网技术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需要大力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行政监管制度供给跟上了,监管效能能否提升至关重要。而运用创新思维和先进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监管效能,监管可以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优势,进行市场风险预警,实现精准监管。

先进的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检测金融市场与企业的动态大数据,而电子化的渠道有效地降低监管的搜索成本。多渠道的信息数据来源可以降低监管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而通过机器学习可以构建智能监管监测系统。这些信息化金融监管手段来源于市场,作用于市场,检测于市场,这是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第四,无论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金融领域,还是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金融领域,都需要从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部门以及行业管理等诸多法律入手完善监管制度。

通过监管法律明确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合格投资者制度设置、信息披露要求、强化行业自律等制度上加以完善,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此次金融工作会议设立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此提供了重要及时的契机,同时我国的一行三会所肩负的行政监管责任和监管模式也要与时俱进,要对金融领域全方位监管,不仅是进行行业监管,也要进行行为监管。

最后,金融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危害,往往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治理当前的金融秩序包括金融犯罪,也需要司法机关予以依法打击。

与此同时,也需要准确把握金融犯罪的特点,金融风险的刑法规制在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的同时,也需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对规范和发展新型金融而言,刑法的功能毕竟有限,相较于刑罚所能发挥的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金融创新监管理念、行政监管标准的确立和行政监管效能的提升。避免因惯性驱使可能出现的过度干预,使金融市场陷入“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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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北元

商事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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