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陈北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02
内容简介:笔者结合这些实务经验,总结出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系列文章,本文为《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中如何准确把握具体证明标准》。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实务中如何准确把握具体证明标准?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北元律师
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6大要素):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近年来企业家群体在商场中碰到频率较高的罪名,为她们辩冤白谤,洗涮冤屈,需要有过硬的专业、丰富的经验、过人的智慧和胆略、强大的责任心。笔者成功代理了多起特大合同诈骗罪案,当事人或被取保候审、或被无罪释放、或被减轻处罚等。如著名的广州新中国大厦商户涉嫌2000万元合同诈骗罪案,介入后紧急出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在被刑事拘留第37天取保候审,成功阻止批捕;广州某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被控涉案2000多万元的合同诈骗案(吉林省),辩护律师实际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多方提出侦查监督,成功阻止批捕,取保候审,最后撤案处理;某省前副省长女儿(案发前其父已经去世)被控跨省涉案金额500多万合同诈骗罪案(江苏南通法院),推翻主要证据,减少金额为30万元,判3年刑期。
笔者结合这些实务经验,总结出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系列文章,本文为《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中如何准确把握具体证明标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应当符合以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査证属实;(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告方用于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模式(6大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
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模式,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6大要素)应当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
因此,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从六大要素的各个阶段完整进行考量,仅有部分要素或者阶段行为,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具体为: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一、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普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四种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诎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结合司法实践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具有以下情况的也可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1)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汀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财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
(2)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故意久拖不还的。
(3)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
(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 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二、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对诈骗犯罪而言,当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当事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尤其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须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一要看欺骗的内容。如果只是在合同标的数、质量上欺骗对方还属于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有无合同标的物上欺骗对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围。二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所起的作用。
在刑事诈骗中,当事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
因此虽然在合同履行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不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三、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四、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五、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明标准六、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有无签订合同,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并不困难,但难的是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与用于诈骗,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仅实施了部分行为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如被告人即使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有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这两个合同诈骗罪的阶段性行为。但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要看是否有后续的三个阶段的行为,缺少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都是无法成立合同诈骗罪。
如果用以指控的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依据合同而处分了财产,被告人
也没有因签订合同而获得财产,被害人亦未受到实际的财产损失。则说明证据无法达到证明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当然无罪。
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六个要素全部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达到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这六大要素之辩,无疑为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提供了精准的辩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