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0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贾慧平律师反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刑事二审不开庭案件中没有设置检察院的监督机制,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二审不开庭案件的审理缺乏法律监督,在此种情况之下,并不能保证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办案质量,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无从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据该法第225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刑事二审案件的结果有三,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遍观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刑事二审程序的不开庭案件中检察院的缺位,造成审判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没有检察院监督,使更多的刑事案件由于不开庭审理而导致一审对认定事实的证据错误而无法得到纠正,二审程序形同虚设。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应当对刑事二审程序中不开庭的案件设立检察院的阅卷权力,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力,得到法院二审判决裁定的权力,加强人民检察的法律监督作用,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