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慧平律师论法治中国梦之一——律师们不怕吊证和坐牢的启示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3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法治中国与中国律师被吊证和被坐牢?这个话题或许是我第一次在互联网上作为一个很正式的题目来探讨,这个话题确实让任何人都会感到窒息!这确实是一个将你逼到绝路上的无法让你呼吸自由空气的话题。没有人怀疑,法治应是一个很阳光很温暖的概念,与和谐密不可分,但我们在此讨论法治中国时却把它与中国律师们的被吊证、甚至被坐牢联系在一起,无论如何都会让人感觉到这个话题的寒冷、残忍、不人道和血腥!

吊证是打饭碗之事,属于行政处分;坐牢将失去最宝贵的人身自由,是刑事处罚,两者皆是人生莫大之凶事。趋利避害,两害权其轻应是人类的最基本选择。相信凡是有正常思维的法律人尤其是律政精英的律师,均不会轻而易举涉险。我们现在要反问的是——吊证与坐牢皆是对严重违反法律正常秩序者的处罚,但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天职的中国律师们为了法治理想为何却屡屡被吊证,却被坐牢的客观事实的原因,这个矛盾的客观事实确实真得令人悲愤激越!

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

几许无言、几许悲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早已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治中国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人所提积极提倡。习近平总书记在其所著的《之江新语》一书中讲到:“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由此可见,中国律师们为了实现法治中国而与践踏法治者斗争,上符合国家政策,下符合民情民意,为何还会被吊照?为何还会被坐牢?为何当代中国还会有数量极其庞大、执掌高层权柄的人会逆历史潮流而动,“反其道而行之”,做出与党中央所提倡的法治中国的反动行为?

到底是吊证者错了还是被吊证者错了?到底是坐牢者错了还是抓人坐牢者错了?这是一个令我们每一位有社会良知者不得不思考的大是大非问题!或许吊律师证者“无奈”,或许抓律师坐牢者更“无奈”,可他们“无奈”的行为确实对不起他们自己的良知,他们明知恶却助恶,其行为已然“犯罪”,但其“无奈”却不成其逃避舆论审判的借口,其“恶行”必将遭到历史清算!

导致这一切问题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治观念不清。

何为法治?美国著名法学家邓肯·肯尼迪在其著作《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一书中对何为“法治”做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法治之概念,是作为一项政治道德的问题来谈的”,法治概念要求“私人能够对他人做什么,执行官能对私人做什么等应当有一些可在法庭上裁判的法律约束;法官相信自己受命而独立执行这些约束措施,即独立于行政、立法机构和政党的观点;法官认识到自己受约束于一种规范,即在解释上忠诚于那些与所其受理纠纷相关的整套法律材料。”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何为“法治”用排除法的方式进行了定义。他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在这方面,举出各种严重的侵犯行为,例如受贿、腐化和滥用法律制度来惩罚政敌,还不如举出那些诸如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实际上歧视某些团体的细微的成见和偏心更有启发意义。……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但由于这些(法治)准则仅保证对规则的公正的、正常的实施,而不管规则本身的内容,所以他们可以与不正义相容。……首先,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其次,‘应当意味着能够’的观念可以表达这样一种观念:那些制定法律和给出命令的人真诚地这样做的。这个体系的立法者,法官及其他官员必须相信法规能够被服从;他们要设想所颁布的任何命令都能够被执行。最后,这个准则表达这样的要求,即一个法律体系应该把执行的不可能性看成是一种防卫或至少作为一种缓行的情况。……如果惩罚的责任不是正常地限制在我们做或不做某些行为的能力范围之内的话,这种责任便将是加于自由之上的不可容忍的重负。”

法国著名政治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法律》一书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如何叫人恼火,美国的居民都容易服从,这不仅因为这项立法是大多数人的作品,而且因为这项立法也是本人的作品。他们把这项立法看成是一份契约,认为自己也是契约的参加者。由此,在美国没有为数众多的人视法律为天生的敌人,因而经常集聚起来闹事的现象。相反,你却不可能不发觉所有的阶级都对国家的现行法律表示巨大的信任,以一种爱父母的情感对待现行法律。”

正是由于公权力者的法治理念不清,加之政治制度僵化之原因使得司法沦为政治的晚礼服而使法治存在破产之虞,司法沦为政治的婢女与党中央所提出的法治中国的理念和执政方针严重冲突,对此无人能提出异议,当然也不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提出异议,这就是我们一时无法改变的社会现实,同时也是律师们为坚持心中的法治中国理想而与各种践踏法治的违法势力做坚决斗争的原因,当然也是律师们被吊证、律师被坐牢的真实原因。

我们唯有靠点点滴滴的个案努力去推动法治中国的实现!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目前所存在的政治体制僵化、各种重大利益冲突、封建官僚特权存在、既得利益者的无法无天使得中国的现实司法环境乱象丛生,司法机关不得不为各种破坏法治的行为背书,使之合法化。严峻的社会乱象使党中央在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将坚持一个重要方向——司法体制必独立,司法权力必限制与监督其他公共权力以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当代中国处于现代化的重要转型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将全面深化改革定为基本国策,更将法治中国定为中国梦。中国律师们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正能量。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国律师们在办理具体的个案过程中必然与践踏法律者发生激烈冲突!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相对不完善、现实各种利益不正常影响等因素导致控辩冲突、辩审冲突升级以至于变异。就刑事案件来说,控辩冲突、辩审冲突的核心问题并不是涉及案件本身的证据问题,而是如管辖问题、回避问题、证人是否出庭的问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方式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重新启动司法鉴定问题、启动侦查实验问题,而这些问题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些程序问题便使律师们被吊证、被坐牢!而这些程序问题却又是如此浅显,稍有社会良知的文盲也会做出正确判断,更不用说掌管司法大权者均为法律专业人士。

笔者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司法机关的违法问题简明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明知其司法行为违法还要坚持到底;第二种是司法机关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种是目前所执行的为不完善的法律。以聂树斌案件的阅卷权为例。很明显,律师担任聂树斌申诉案件的代理人享有合法阅卷权。如律师不阅卷,能给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正确充分的代理意见吗?此时律师坚持阅卷权,岂不是要被吊证、被坐牢?以建三江案件的律师会见权为例。律师会见被羁押人员合法有据,为何会见权被剥夺?如律师们坚持会见权,岂不是要被吊证?岂不是要被坐牢?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三大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必须经侦查机关许可,但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的裁量权非常之大,律师在办理此三类案件的侦查阶段基本不被允许会见,此时律师如何去做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时律师如坚持会见权,岂不是要被吊证、被坐牢?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之时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判,不经发问程序直接进入举证质证程序,此时律师如何去做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时律师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审判,岂不是又要被驱逐、被吊证、被坐牢?

笔者本人多次建议和呼吁,中国的司法改革应把重点放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和亲民培育之上,而不是放在片面提高职业技能之上。冷漠、麻木、毫无人文关怀的司法者如何能坚守良知?在丧失良知之下又怎么会正确地判断是非,坚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又如何不会与自诩为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们发生激烈冲突?律师们又如何不会被吊证?又如何不会被坐牢?

中国著名历史学家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讲到:“是故德才全尽谓之圣人,德才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得小人,不若得愚人。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为害岂不多哉!”

我们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最大败笔就是“礼崩乐坏”,人与人之间无温情诚信可言,掌国家权柄者的人文关怀荡然无存,国家公权力尚且不如“徙木立信”!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培育司法工作人员的品德应为第一位要求,如此,律师们的被吊证、被坐牢定将会减少很多!

总之,独立的司法体制一日不立,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一日得不到培育,法治中国之理想即一日不得实现,律师们的被吊证、律师们的被坐牢即一日不可避免!

法治尚未实现,同志尚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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