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裁判要旨25条| 第二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

6.1购入后长期持有并未抛售的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6.2裁判摘要: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7.57,0.00,0.00%)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拟将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黄光裕经营管理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股票代码000931)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6.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6.4相同判例:同一案件里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过程中,黄光裕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

7.1非法定鉴定机构的证监会对价格敏感期起算时间的认定有效吗?

7.2裁判摘要: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机构,对上市公司涉及内幕信息有关问题进行认定属于其法定职能范围,证监会在职权范围内对中关村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起算时间出具的认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7.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7.4类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8.1国家工作人员能构成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吗?

8 .2裁判摘要: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对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参与了重组过程,在此期间,洽谈双方均多次告知刘宝春合作谈判的进展情况,刘宝春也多次向南京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刘宝春是因其担任的行政机关职务、履行其工作职责而获悉了内幕信息。刘宝春在价格敏感期内外借巨资买入巨额高淳陶瓷股票、谋取巨额利益的行为,也充分证明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8.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9.1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在从事内幕交易的构成犯罪吗?

9.2裁判摘要:刘宝春和陈巧玲关于买入高淳陶瓷股票之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的辩解,法院认为,行为时是否意识到犯罪,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但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责任追究。

9.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10.1非内幕信息知情者怎样会构成共同犯罪?

10.2裁判摘要:刘宝春和陈巧玲是夫妻关系,刘宝春知悉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内幕信息后,泄露给陈巧玲。在刘宝春的授意下,陈巧玲通过家庭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交易账户,将刘宝春所借巨资,以及卖出其他股票所得资金全部买入高淳陶瓷股票,获得非法利益。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陈巧玲主观上知道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其客观上实施具体操作股票交易、帮助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10.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公诉案件刑事辩护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律师


阅读量:39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