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内幕信息后不买入或不卖出而避免损失或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3


获悉内幕信息后不买入或不卖出

而避免损失或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刑事辩护律师 张王宏


  不作为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履行特定行为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在内幕交易罪中,获悉内幕信息后,不买入或卖出股票而避免损失、获利的,构成犯罪吗?提出该问题的意义在于,现实中泄露内幕信息或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往往大于实际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则虽然知悉相关信息,但没有采取具体行为,仍有犯罪之虞吗?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原因如下:

  首先,从审判实例来看,笔者穷尽《中国审判文书网》关于该罪的全部判决结果,并搜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指导性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中涉及内幕交易的判例,通过分析包括黄光裕等在内的全部案例可以发现,没有对不作为定罪判决的先例。

  其次,不作为在内幕交易中不构成犯罪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积极的作为是构成该罪的前提,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认定不作为构成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学界观点支持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刘宪权教授认为,不作为不存在交易行为、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没有特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处罚取证难度大等原因,故而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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