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反对追究于欢案中的涉事警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0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张王宏

时间倒推673年,同样是这样一个年初的光景。当时我们这片土地还是元帝国的疆域,却也是行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元帝国。退出的原因,却是帝国决定在千年水患---黄河泛滥---的问题上采纳了著名宰相脱脱关于修堤的意见。

且慢,不要卖关子!还有反对修堤的声音?

还真有!而事后证明反对修的并非奸臣----修堤开始后,瘟疫和旱灾形成灾民与修堤组织起来的民工因为被盘剥结成了造反的洪流,极大增强了起义军的力量,最终在七年后把元帝国赶到西伯利亚吃沙子去了。

这是《明朝那些事儿》中讲到的著名桥段。引用到这里想说的是:一件事的逻辑并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这就跟眼下的于欢案进一步演变成涉事警察渎职案一样。为什么我要反对追究于欢案中的警察呢?

我以人格加律师资格担保我和涉案警察的关系与元帝国一样遥远,但究竟为什么呢?

首先,是因为以事后持续深扒的调查结果倒推事发时警察的作为是不科学的。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大学教授要先喝上一口水,然后从认识论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与限制性开始论起。这里,简单粗爆地说,就是现在确知的现场情形并不是涉案警察当时所全部知悉的!

截止今天,在《南方周末》“辱母案”面世后的的九个昼夜后,经过各种自媒体、网站纷纷以图文并茂甚至采访当事人视频方式还原案发现场民警处置与案发现场的危急情势。但是,但是,事发当时的接警的民警并非神灵,他们来到案发现场前也就是接到电话后听到一个报警人可能口齿都不太灵光(太紧张太激动了!)的一通陈述,更不可能全息地掌握经过媒体深扒的现场的所有细节。而且,相信大家都能理解,报警人报警时夸大警情并希望事情得到重视进而顺利解决是可以理解的普遍情况。

退一步说,即就是民警到场后迅速获取了非法讨债或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性质,但讨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有法律证据的支撑,血案发生当时,民警也尚在现场调查并未离开,同时,处警人员也无法否认债权人讨债的正当性,而警察不能介入经济纠纷是近三十年的警界铁律:

早在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1992年,《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赫然规定“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2016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6项“重点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最后,最最重要的是,没有明确警察权的边界将使警察和民众继续两两受伤。

从2003年的孙志刚案到去年沸沸沸扬扬的雷洋案,再到今年的于欢案,被推向风口浪尖的全国性涉警案件呈现越来越频繁的态势。

为什么民警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处理并没有制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反而日益频繁?为什么民众也没有因此得到更多安全保障反而更多报怨?为什么2016年362名民警的牺牲仍然不能让民众对民警有更多体谅与认同?

作为曾在广州火车站这一治安复杂地方担任基层领导八年并亲历这一地区由乱而治的现专职律师看来,相比英美等法治国家,警察权力太小、约束太多、要求过于高的根本问题不解决,警察权的界定和作为边界模糊的问题不解决,代表国家强制力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厘清,简单地处理几个涉事民警更多的只能有政治正确的宣示作用,一旦处理结果挫伤了基层警察,最后还是要让整个社会来买单,最后受害的还是普通的社会民众,我们仍然走不出一线警察和民众经常摩擦同时受伤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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