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征税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不征,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向纳税人征收应收税款,包括擅自免征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降低税收额或征税率进行征收,包括擅自减征税款。税收既包括国家税收,也包括地方税收。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徇私动机,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等原因过失不征或少征,便可认定为“徇私”。过失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量刑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逃税等犯罪人相勾结不征、少征税款的罪名认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第一档为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档为七年有期徒刑,而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第一档为五年有期徒刑、第二档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且,与逃税等犯罪人相互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其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更为严重,如果按逃税等罪的共犯处理,反而处罚更轻。因此,对上述行为应认定为逃税等罪的共犯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本罪)论处,不应以逃税等罪的共犯论处。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参考案例

(一)《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6集[第809号]:杜战军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案——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认定及损失数额的计算

1.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行为要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税务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即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可能出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等环节,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征管职权,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本案中,杜战军作为江苏省宜兴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管理一股的股长,其工作职责包括对辖区内的企业及个人进行纳税评估,即检查纳税人有无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如果在评估企业税务情况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企业账面上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税务评估人员应当约谈纳税当事人,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如果不能排除疑点,应当移送当地的税稽查局处理。杜战军事先已经知悉周听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实际收益的情况,但为徇私情、私利,其安排下属工作人员到公司例行检查账面时,未将该情况告知下属,且在下属未发现疑点时,并未告知下属作进一步核查,最终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可见,杜战军利用职务之便以不作为形式实现其不征税款目的的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特征。

2.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税收损失数额认定——以实际取得额为计算基础

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造成的税款损失时,要以纳税人已经实现的实际所得额作为基础。本案中,周听华转让股权时双方约定的转让款为1200万元,但至本案案发时周听华实际取得转让款为8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取得。公诉机关指控杜战军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236万元,其计算基础是周听华应当得到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与周听华实际投入的20万元的差额,即(1200-20)万元×20%(税率)=236万元。而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以周听华已经实现的转让所得数额800万元扣减20万元出资额的差额来计算其应纳税额更为科学合理,故周听华实际造成国家损失的税款应当扣除其未取得的400万元应纳税额部分,由此计算的实际损失为156万元,即(800-20)万元×20%=156万元。我们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损失数额是正确的。

(二)于福义被控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宣告无罪案((2003)哈刑终字第190号)

1.于福义让具体稽查人员给企业时间补票据并重新核算是否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客观表现之一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规科在审理稽查案件时,对稽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要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如果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由此可以看出于福义让萧虹给企业时间补票据、重新核算并不违反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税务司法鉴定也说明稽查报告多认定377万余元所得税,此份鉴定佐证了于福义让企业补票据,重新核算的正确性。虽然从2000年6月末至2002年9月案发时止,对远东公司涉税案的稽查一直没有结束,系办事作风问题,不构成犯罪。不能从这一客观事实简单地推断出于福义具有不征税款的间接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

2. 是否给国家造成税款不能征收的后果是否影响本罪的成立呢

辩护人提出于福义另一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就是远东公司的税款能够收回,并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黑龙江省阿城市法院法官樊占儒认为:对于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理解为在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税款是否缴纳,而不能无限制地理解为:无论何时只要该企业缴纳了税款就视为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而不能由第三方,即涉税企业能否弥补损失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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