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枉法仲裁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枉法仲裁罪的概念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仲裁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仲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仲裁。而不包括以《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公务员法》《土地承包法》《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规定为依据的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土地承包仲裁,甚至体育仲裁(目前我国尚未依法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枉法调解是指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有损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调解行为。枉法调解行为如同时符合枉法仲裁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应当适用枉法仲裁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仲裁机构中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经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仲裁员。另外,由于《仲裁法》也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仲裁活动中一定的权限和职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申请的受理、送达及财产保全等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仲裁员以及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等,因此在仲裁活动中承担相应职责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其承担职责范围内也应当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时间较迟,在新的立案标准里也就没有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2007年6月21日《检察日报》在《应明确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中认为:基于枉法裁判罪与枉法仲裁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枉法裁判罪,并遵循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完整性原则进行拟定。但该文仅为学理意见,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四、枉法仲裁罪的量刑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枉法仲裁又受贿的罪行确定

虽然枉法仲裁罪被列入《刑法》分则第九章之内,从形式上说其主体身份符合渎职罪的特殊主体要求,即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因此,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利用仲裁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枉法仲裁又受贿的应数罪并罚。

六、枉法仲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阅读量:153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