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的途中。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狱外作业场所等。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监押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主观方面:前者中司法工作人员对在押人员脱离关押的后果持不希望和反对其发生的心理态度,主要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后者中司法工作人员对在押人员脱离关押的后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参考案例

(一)吴某某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2001)港刑初字第61号)

(二)田某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2012)清刑初字第30号)

(三)辛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2012)麦刑初字第133号)

(四)耿某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2012)邯市刑再终字2号)

(五)赵某某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2011)华区刑初字第413号)

(六)南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2011)驻刑二终字第21号)

(七)周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999)湖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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