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概念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边防、海关等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放行”,一种是直接违反有关边防管理规定,使原本不能合法出境的偷渡人员出境;另一种是将原本不能合法出境的偷渡人员放行出境。放行的对象是行为人明知的偷越国(边)境的人员。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四、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量刑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根据2001年第4集《刑事审判参考》[第100号],偷越国(边)境人员是否实际偷越国(边)境是区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从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来看,直接放行行为与间接放行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存在区别的。就前种情形而言,只要偷越国(边)境者因各种原因(不包括行为人自身的阻止)最终未偷越过国(边)境,就应认定为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未遂。就后种情形而言,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间接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已完成“放行”,但是此种“放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并不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未遂的决定因素,仍只能以是否存在实际的偷越者偷越国(边)境的结果发生为界限,都应认定为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区别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
六、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七、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案例
2001年第4集《刑事审判参考》[第100号]:张东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边防检查人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