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肖文彬2016年精细化、专业化辩护与写作实录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23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一、总结回顾

已经过去的2016年是笔者刑辩生涯中极为重要的一年,也是笔者专注于诈骗类犯罪(以下简称“诈骗犯罪”)辩护极为重要的一年。笔者在这一年里,承办了六起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大要案(即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其中两起大案因案情特殊在此不予披露),其中四起案件涉案金额均过千万。经过笔者的辩护,已结的两起大案中,一起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无罪释放;另一起当事人由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

另外,笔者在2016年办案之余,笔耕不辍,写过不下30篇与诈骗犯罪有关的原创实务文章,既有对有效辩护办案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并不局限于本人的成功经验)的全面总结,又有对全国诈骗类无罪经典案例裁判规则、辩护要点的系统归纳和研究。但目的只有一个,通过对诈骗犯罪精细化、专业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历练,力图使自己在此领域达到内外兼修(指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境界。

二、接案原则

本人接案有一个基本原则:倾向于只接有一定辩护空间、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诈骗类刑事大要案(如前所述,是指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为防止博而不精、博而不专,因此,此生只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领域。

由此可见,那些非诈骗类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非刑事案件),一般我是拒之门外的(或告知其找相关擅长领域的律师)。2016年有三分之二的案件由于上述原因被我放弃了。笔者认为,有舍才有得,舍弃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才能有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投入到办理大要案当中,才能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同时通过系统学习与总结,这样才有可能在诈骗刑辩领域立于不败之地。

三、办案实录

1.广州石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我们(肖文彬、邓忠开两位律师)是本案嫌疑人石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丁某,是现实中的女强人,听石某说丁某有着强大的背景实力(其亲友为某军区司令员、某省公安厅副厅长),丁某多次公开扬言一定要把石某、王某送进牢房,而且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善罢甘休。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本案嫌疑人石某、王某与被害人丁某系生意合作伙伴,丁某欲投资200万入股石某和王某所在的广州某投资公司,石某只收到了其中80万,另外120万被王某收取,石某与王某到被抓时一直未给丁某办理这200万的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而引发此案。我们作为石某的辩护人介入之后,通过多次会见石某及初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我们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除了在整体思路上以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外,我们还指出,石某华在王某接收120万元过程中,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更不存在丁某因其“欺骗”行为而产生将120万元打入王某个人账户的错误认识,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外,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是经济纠纷,丁某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最后此案在我们专业辩护意见的“强攻”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第三十天对石某、王某取保放人。

本案的意义在于:我们在承办本案过程中,面临着各种不利情形的“内外夹攻”(详见《律师办理石某华涉嫌诈骗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成功实录》一文,可网搜),我们不搞关系、不惧压力,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我们坚持认为本案是经济纠纷、以涉嫌诈骗证据不足为无罪辩护核心,三次提交律师意见要求取保和撤案,最后在刑事拘留期内迫使公安取保放人。本案着重于证据和法律适用辩护,可为以后公司股权转让“诈骗”类案件提供参考。

2.陈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

本案系广州地区公安查办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被控诈骗金额近3000万,笔者从侦查阶段就已介入此案,一直到一审判决结束,历时一年三个月。陈某是作为本案的第四被告(主犯)起诉到法院的,被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作为经手几千万诈骗金额进出的财务人员、保健品存储仓库的管理人员、大老板(在逃)的姐姐,是构成保健品诈骗罪的重要组成人员。如果罪名和主犯成立,陈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作为陈某的辩护人,从证据严重不足(被控管理仓库的证据严重不足、明知公司从事保健品诈骗的证据严重不足、仅以亲戚关系推定主观明知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计报告》存在六大致命瑕疵)以及从法律上不构成诈骗为由(民事欺诈与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合格产品基础上的夸大宣传、冒充身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他们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由于产品是合格的(即便控方的证据成立,那也有99%的合格产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冒充身份夸大宣传,那也是民事欺诈,与诈骗无关,更何况这是某些被告人的个别行为,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相违背的(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禁止这么做的)。公诉人将民事欺诈等同于诈骗在法律上和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进行详尽充分的无罪辩护(具体详见《陈某文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一审辩护词》,可网搜)。最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决陈某三年有期徒刑(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家属服从判决不上诉。

3.叶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罪一案

这是笔者2016年承办的一起最为重大、复杂、疑难的票据诈骗案。此案当事人已经在当地请了一个律师了,但在网上看到我的一系列办案文章后,执意来找我,通过面谈签约之后,当事人很诚恳地对我说,她相信自己的眼光是很准的,一定要请到我。这种信任与执着让我感动,同时也让我陷入了一个巨大的“陷阱”之中(后面将会提到)。

此案当事人被控票据诈骗金额6000多万,笔者深入接触此案之后,发现此案涉及到八九个方面对当事人不利的复杂、疑难问题(远难于与当事人面谈时《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无罪辩护难度之大,生平罕见,同时也激发了我的挑战心。此案除了在整体上的复杂、疑难外(涉及空头支票与诈骗问题),案中还有多起复杂、疑难的案中案:比如此案中存在不少拆东墙、补西墙的不利事实(关于拆东墙、补西墙是否构成诈骗,笔者在《“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可网搜);存在改变借款约定用途的不利事实;存在抵押物转移、改变的不利事实;存在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关于涉嫌诈骗详细经过的不利事实;存在当事人A被某债权人B利用来欺诈债权人C的不利事实等。

由此可见,笔者办理此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及智力成本远大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通过多次详细阅卷(案卷就有一万多页,阅卷就花了一个多月时间,仅笔者做的阅卷笔录就有60多页,而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另外,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合计186页),多次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充分利用控方移送的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据材料(证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经济实力,不具备控方所指控的票据诈骗的基础条件),并在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阶段下足了功夫。仅笔者提交给法庭的书面辩护词就有两万字左右(详见《【无罪辩护】叶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一审辩护词》一文,可网搜)。本案开庭至今已达三个月还未宣判,虽然刑事辩护一向很残酷,但笔者对此案无罪辩护的结果还是持乐观态度的。

4.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

此案的当事人家属先后请过两拨律师,一审前近一年的时间内被一“关系”律师所忽悠,此“关系”律师说通过疏通“关系”可销案放人。结果此案当事人一路被批准逮捕、被提起公诉,发现情况不对之后,其家属才匆忙从广州豪华地段请了两个民商事律师代理此案,还专门请了国内的权威法律媒体详细报道了此案。但最终一切皆不理想。笔者在看了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及一审律师辩护词之后,向其家属出具了《眼光决定成败——吴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书面分析了一审辩护的失误之处以及一审判决的纰漏之处;同时笔者指出,如果本案没有专业律师做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如果本案在法律上不过关,即便到处上访喊冤、找媒体死磕或找关系疏通都是徒劳,不足以让法院信服,不足以让法官产生无罪的内心确认,自然也就不可能有无罪判决。其家属为了慎重(珍惜最后的二审机会),也避免重蹈覆辙,先后在北京、广州两地咨询过不少知名律师,经过仔细比较之后,最后还是觉得笔者靠谱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为此不惜单方面解除与北京某大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此案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2000万,同案其他人涉嫌诈骗4000万(被通缉在逃),笔者通过初步阅卷与会见发现:本案无论从民事上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刑事合同诈骗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错误入罪的案例,但本案至少还存在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需要解决。目前笔者还在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已做阅卷笔录38页,已3次会见过当事人),此案还在办理中,但笔者已成竹在胸。

四、实务文章

如前所述,笔者在2016年办案之余,还写过不下30篇与诈骗犯罪有关的原创实务文章,以下仅列举10篇文章目录供参考(可网搜):

1.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兼谈名嘴陈维聪案的辩护思路

2. “洪荒之力”——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

3.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

4.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5.“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6.如何应对警方威胁、引诱、欺骗方式的违法审讯?

7.刑辩律师肖文彬办案感悟语录集锦

8.魔鬼尽在细节中——《提讯证》在律师阅卷中的重要性

9.最新、最全被控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2016年版)

10.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2015-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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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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