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17
来源:华辩网讲座稿
主讲人黄坚明律师:
各位律师前辈、同行,晚上好!今晚,我主要结合一些非法持有毒品案的不诉案例,以及自己办理毒品案件的一些感受,从“人证”、“物证”、“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主观明知和程序五个方面,谈谈自己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辩护工作一些感想。说得不对的地方,希望各位律师同行多多批评、斧正。
切入正题之前,先谈谈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讲这个题目;二是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有什么特征。我为何选择讲这个题目,理由有三:一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合法持有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畴)是一切毒品犯罪行为的基础,没有“持有毒品”行为,就没有“毒品案件”;当然,大家也都知道,持有毒品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对此,我们可以将他理解成间接持有,直接持有辩护空间相对较小;而人数众多、间接持有,案件复杂,律师的辩护空间才更大。
二是我近几年一直都在办理毒品案件,其中也包括多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如:2015年佛山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最后辩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改变定性,案件已结案,当事人没有上诉。2016年肇庆赖某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重达40公斤,涉及保命问题。重罪辩成轻罪,“他罪”辩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的认罪,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是无罪的案件也往非法持有毒品罪去靠拢,那不见得是正确、明智的。一审阶段被判无期徒刑,我们二审阶段介入此案,并做无罪辩护,结果是没有改判,也没有宣告无罪,但广东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仍继续代理中,也多了一笔律师费收入,可以说获得初步胜利吧。我也专门查阅了一下广东高院发回重审的毒品案件,案例甚少,基于此,可以说我们的辩护是成功的;2017年,我们在东莞正在办理一起冰毒数量高达96公斤冰毒的毒品大案,涉嫌罪名是走私和贩卖,同样涉嫌当事人是否存在持有毒品的行为。
三是我现在在办案过程中,有个习惯,不管办理什么罪名的案件,我都查阅一些同罪名的无罪案例和不诉案件,无罪案例查找起来不容易,但不诉案例肯定是有的,目的是增加自己辩护的底气,使得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有法律规定或生效案例作为支撑的,绝非自己信口开河。毒品案件也如此,办案之余,我也查阅相关的案例。
同时,个人观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有四个特征,也值得我们去研究一下:一是量刑上没有死刑,但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处罚也挺重的;二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补漏性的罪名,我们律师可以设法“重罪”辩成“轻罪”;三是办案机关并未掌握非法持有毒品者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目的的相关证据,使得此类案件本身就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基因,辩方辩护空间值得期待;四是从我查阅的案例来看,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效辩护成功的案例,不捕、不诉、无罪的案例甚少,跟我们的整个司法环境有关。
一、从“人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1.当事人本人是否选择认罪;当事人认罪了,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同样无法证明控方的指控是成立的。我办理的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存在“三进宫”情形,且当事人是不认罪的,我们也觉得证据、事实是有问题,我照样为其作无罪辩护。
2.有没有同案犯或在场人员的指证,实务中还存在多名同案犯的情况(情况就比较复杂)。只有一名当事人的情形下,在场人员的证言很关键。上面谈到的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中,他是在出租车上被抓,刚进出租车才走50米不够就被抓了,除了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外,办案机关还提供整个案发过程的监控录像,记录着他离开,十多分钟后拿着涉案购物袋回来、上车的整个过程,并在该购物袋里提取到毒品。对此,我们也只能作罪轻辩护,无法做无罪辩护。同案犯之间是否具有特殊的关系,如父子、夫妻、同居男女朋友等。
3.只有唯一证人的证言,而该证人往往是毒品案的买家,就是“买家卖家一对一”的情形,此类案件最后不少不诉结案。
4.有多名证人的情形,但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或者是只有一名证人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其他几名证人证言均为间接证据,此类案件本质上仍属于孤证范畴,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5.司法实物中,还存在这样的案例,在场见证人无法核实,直接导致案件不诉结案。
6.“举报人”系在逃人员的情形,案件不诉结案。
二、从“物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1.有没有查获毒品。如果没有查获到毒品实物,辩方毫无疑问可以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哪怕涉案毒品有多重。我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涉案毒品重96公斤,种类是冰毒,但查获的4公斤冰毒实物与我的当事人无关。单凭这一点,我就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理由证据不足。
2.涉案毒品数量太少,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毒品数量与毒品实物重量不符,都会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案件不诉结案。
3.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车上/包内/盒子内的毒品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是谁,也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不诉结案。一般认为: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但案件是复杂的,很多情况下,就因为毒品持有人或所有权是谁无法查明,就无法查明案件当事人是否知情,是否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最后涉案案件不诉结案。
4.用于包装涉案毒品的实物没有提取到,如用于夹藏毒品的机器没有查获,无法确认该机器中空部分的容积及具体能夹藏多少毒品。对这样的案件,我们也认为案件存疑,不足以定案。
5.没有提取到涉案的毒品实物,就无法在毒品实物上没有提到当事人的指纹、体液、血迹等生物痕迹,甚至他们办案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提取相应的指纹,这样就无法证明当事人接触过涉案毒品,或对涉案毒品进行管理或控制,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我们办理的一起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发回重审,这应是重要理由之一。
6.现金实物。我们正在办理的一个毒品案件,办案机关在现场查获200万元现金,但此现金是其他同案犯所有,起码有证据证明非我的当事人所有。我们认为,该案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得出我当事人无罪的结论。
三、从“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1.从核心行为判断具体是谁“持有”涉案毒品。如谁实施了或准备实施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等核心的毒品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初步认定其涉案的毒品具有实质性的管理或支配行为。如:是谁付款购买毒品的,是谁决定下家交易对象、出货方式和交易时间等核心交易事项。再如:当事人是否吸毒,是否直接过涉案毒品,并从中拿涉案毒品进行吸毒。这点在房屋里面发现毒品的情形,常常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2.从其他“从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占有、持有、控制或管理毒品的行为。主行为很难认定的情况,从行为也是很关键的。
如:赖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我们之所以认为赖某某对涉案的毒品没有实质性的控制,其涉案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包括:房屋不是他租赁的,租赁合同不是他签订的,租金不是他支付,房屋钥匙不是他保管,他也不住在涉案屋子里(经常居住地)的问题,其到屋子的次数是没有查明,在案证据无法涉案毒品及制毒工具是他搬进屋子里面去的,更无法证明其直接接触过涉案毒品,当然无法得出其涉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结论。水瓶及铁丝网上有他的指纹,但此证据是不够的。
从“付款”行为或承诺报酬的行为,来判断具体谁对涉案毒品进行管理和控制。
如:毒品本身是很值钱的,涉案毒品高达96公斤,谁支付涉案的毒资,或者说具备这样的支付能力,以及对其他涉案人员作出承诺报酬的行为,其对涉案毒品具有实质性控制和管理的可能性就越大。
再如:其他同案犯购买了共10台油压汞机器,用来夹藏涉案的毒品,那里谁支付涉案的机器款项、房屋租赁费,谁就有可能是涉案毒品的实际控制人,原因是这些机器总额已高达数万元,绝非小数额。
四、从“主观明知”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指控当事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控方需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否则就无法得出当事人有罪的结论。至于如何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也是比较复杂。前面提到,为什么有些案件因涉案毒品的所有权人无法查明,审查起诉机关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诉处理,根本原因就是无法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如果明知的话,是可以定罪的。在司法实务中,因主观不明知而不诉的案例,还是比较多的。
五、从“程序违法”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涉嫌刑讯逼供,涉案侦查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
侦查人员在称量、提取检材过程中违反程序性规定,如没有当面称量等,没有调取机器实物及核实其长宽高及具体容积等,也没有核实涉案机器的具体来源,我们认为在办案程序上明显是违法的。再如,有多个大小不同的机器,来源不同的机器,但竟然没有查明其来源,照片,找出卖人作笔录,在案笔录中也没有细问,这肯定是不妥的。
在当事人住宅内搜查毒品的过程无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当事人被抓了,其房屋没有人在场,整个搜查过程没有录音录像的话,这是比较恐怖的实情。
特请介入;上家没有归案,且上家就是特情人员,最后案件改变定性。
“双套”引诱。我已知悉有两个案件涉及“双套”引诱,最后案件无罪、不诉结案。
综上所述,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同样应是有所为的。辩护难度大,不等于我们就无所作为。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