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被监管人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构成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手段。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残,手段恶劣;一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殴打、体罚虐待多人多次,影响极大等等。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应从行为人实施体罚虐待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对象及其造成的后果来认定。

(三)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

三、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三)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六)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认定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注意区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其次,对于监管人员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工作态度粗暴、工作方式简单,虽殴打、体罚被监管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方法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故意。两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与对象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是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活动,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3.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五、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15年2月15日 高检发释字[2015]2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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