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辩护律师:对单位行贿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对单位行贿罪概述

对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对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对单位行贿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成立单位行贿罪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贿的对象:对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五、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为个人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六、对单位行贿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对单位行贿罪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宗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发布 )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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