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律师:非法拘禁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朱洁清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系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三)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四)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四、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较高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较多地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

(三)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分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六、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四)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

对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式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查处,尤其对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公安、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要依法从严查办,以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在查处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同时,对产生的其他问题也应做认真处理。如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解决;如属于经济犯罪,则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打击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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