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朱洁清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是,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犯罪嫌疑人,只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属于本罪中的嫌疑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一方面,必须采用刑讯方式,即必须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另一方面,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某种供述。
(三)主体方面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不管是出于“为公”还是“为私”,不影响定罪。
三、刑讯逼供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刑讯逼供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没有将“情节严重”规定为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讯逼供行为解释为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此可见,刑讯逼供罪应属“情节犯”。定罪量刑时要慎重分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公民;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非法拘禁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并非对立关系,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外的人予以拘禁,逼取陈述的,或者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予以拘禁,而不逼取陈述的,又或者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后进行“审问”的,均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只能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首先,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疾,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无须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只是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其次,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结果具有何种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均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并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刑讯逼供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附:刑讯逼供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定(仅列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的通知》
七、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的通知》
一、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对有关民警和领导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一)凡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对直接参与的民警,一律清除出公安机关,并支持、配合检察、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派出所、刑警队等单位领导,清理出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指使、授意刑讯逼供的,也应追究其失职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当班领导一律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并调离公安机关。
(三)对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要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案件情节恶劣,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主管副局长一律撤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局长一律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要通过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办刑讯逼供案件中密切配合的通知》
三、检察机关依法对刑讯逼供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向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执行,并积极做好发案单位及被告人家属的思想工作,防止引发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