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朱洁清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害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是指以下行为:
1. 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2. 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三)主体方面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也属于本罪的责任主体。
(四)主观方面
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系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
另外,成立本罪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仅对部分犯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责任要素。
三、票据诈骗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对构成票据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诈骗数额的多少,依法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主刑,并加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具体如下:
四、票据诈骗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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