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朱洁清

一、骗取贷款罪的概念

骗取贷款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通过解读该条文,可以得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1.行为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者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手段主要有:其一,通过虚构主体资格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其二,通过虚构贷款材料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其中,虚构材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掩饰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二是提供的担保物无产权或产权不清;三是借款人编造经营项目、资金收入等;四是借款人与利害关系人有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五是其他足以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发放贷款或者其他信用的条件。

2.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结果要件,除此之外,“其他严重情节”是骗取贷款罪的情节要件。

应当指出的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所谓客观的超过要素,是指在一些故意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某些客观因素,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这种因素具有认识与放任(包括希望)的态度,而只与刑罚权的发动有关。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不限,除单位本身外,还包括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方面

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其向金额机构所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可能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放贷,但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骗取贷款罪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区分在于民刑边界。一方面,骗取贷款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骗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相同,均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二者的区别亦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首先,二者所侵犯的客体有所区别。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二者犯罪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

最后,二者犯罪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责任主体。

2.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从高利转贷罪的特征来说,此罪客观上表现为套取贷款、高利转贷,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因此高利转贷罪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与骗取贷款罪产生混淆。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客体有相同之处,高利转贷罪违反行为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放贷,有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高利转贷罪侵犯的也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但是二者在主观方面不尽相同。高利转贷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仅要求行为人对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直接故意,不要求有特定的目的。

而且,在客观方面,高利转贷罪既包括通过诈骗手段骗取贷款,还包括将骗来的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两个行为。

另外,高利转贷罪属于结果犯,只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而骗取贷款罪不仅是结果犯,还是情节犯,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构成犯罪。

四、骗取贷款罪的经典案例评析

徐云骗取贷款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6辑)

2006年7月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单位京江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徐云的同意之下,通过出具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谎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虚构贷款用途,向某银行先后贷款5次,共计人民币4750万元。

本案中,因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京江公司、徐云有贷款诈骗的合谋,而京江公司、徐云也并没有实际使用该部分贷款,对贷款的处分没有决定权,所以无法确认其有侵吞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京江公司、徐云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徐云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因此,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五、骗取贷款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骗取贷款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1997.10.0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2006.06.29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 2007.10.25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公通字(2010)23号 2010.05.07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1)8号 20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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