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综述及其司法裁判依据(2016年版)

作者:梁栩境 龚达遥 日期 : 2016-12-16


一、单位受贿罪的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系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国有单位要想行使其公共权力,就必须借助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其行使职务行为,但是国有单位内部人员是在国有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开展工作的,是代表单位行使职务行为。所以,单位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应为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单位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有物质性利益,也存在非物质性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单位受贿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做出的。单位受贿罪中的受贿行为也是由单位负责人员做出的,但与自然人受贿罪还是有区别的,即单位受贿罪中的受贿行为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受贿行为必须由单位的决策层决定,例如国家机关的常委会、国有公司的董事会、人民团体的委员会等;或者由单位的全体人员

认同,例如单位的职工大会通过。如果未经单位同意的受贿行为,应视为个人受贿。

其次,单位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受贿后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再次,必须有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这包括以单位名义主动索取财物以及被动接受财物。这里贿赂的内容不仅仅是指物质性利益,也包括一些非物质性利益。

最后,受贿财物归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贿赂财物归单位,才成立单位受贿罪。因为虽然自然人是以单位的名义收受了贿赂,但自然人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单位的受贿工具而已,最终单位取得了贿赂财物。若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最终将贿赂财物据为己有,那么这就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由行为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具备国有性质的单位,如涉外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都不具备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如果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归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的,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这指的是国有单位的决策机构具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意愿,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三、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一是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若单位内部人员受贿,只能构成一般的受贿罪。

二是主观要件不同。单位受贿罪与单位内部人员受贿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和形式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同意或授权,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具有单位的整体性,其受贿行为也是在这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受贿罪的受贿行为纯粹是出于行为者本人的故意。仅体现个人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三是客体不同。如前所述,单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者在维度上存在区别。

四是客观要件不同。单位受贿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这不同于一般受贿罪的个体性与独立性。所谓组织行为,即表现为有目的、有领导、有分工的行为。因为单位本身缺乏自然人的身体,不可能做出直接作用于外部的动作,它的受贿行为要通过直接责任者或者其他成员的行为为媒介来实施。但是,这些自然人的行为体现的是独立存在的单位的意识和活动,其行为的范围和内容都是由单位所规定的,是单位整体行为的具体化。

此外,单位受贿行为的构成要有“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情节严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受贿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四、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单位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须提及如何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单位受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1)作出决策的领导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决策并指示下属人员完成犯罪计划(2)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认可的领导人员。(3)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单位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事后也没有认可表示,但因为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知情放任的行为也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责任。

(二)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单位受贿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将单位受贿犯罪意图变成犯罪现实的人。

六、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裁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

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47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五)《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第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高检研发8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此复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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