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的秘密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06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一、无罪辩护的秘密

不少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对无罪辩护“畏之如虎”,不敢作为,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洞察到无罪辩护的秘密,没有掌握正确的无罪辩护方法。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仅要敢于辩护,更要善于辩护。无罪辩护是一把双刃剑,善于驾驭是关键:用之得当,则事半功倍,促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用之不当,则两败俱伤,赔了银子又折兵,导致案件“烂尾”。

首先,从我们无罪辩护的司法实务效果来看,得出的规律是:以事实、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往往能让法官感受到巨大的压力,甚至会为了求得被告人让步而作出比罪轻辩护效果更轻的“和谐”判决,从而使辩护效果达到更佳。笔者办理的郭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瞿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便是明证。

其次,无罪辩护的最佳效果便是当事人无罪,如果律师不去做无罪辩护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不去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自然不可能有无罪的效果。“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介入,法官是不会主动宣告无罪的。在笔者办理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在笔者详尽专业的《律师意见书》(详见笔者的新浪博客)的作用下,最终取得了无罪不起诉的效果。

当然,如果脱离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小题大做”式辩护或者“煽情表演”式辩护,这样的辩护,表面上看似精彩,实则或没抓住要点,或无理取闹,只会将当事人推向“雪上加霜”的绝境。

二、“关系”律师是无罪辩护的天敌

利害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囿于起诉率、定罪率的考核,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是办案机关坚决要杜绝的事情(中国刑事案件逮捕后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趋近于零便是明证)。因此,做真正的无罪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是站在办案机关的对立面的。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因此,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因此,“关系”律师最缺的就是无罪案例。

典型案例一:广东某地区一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罪名的某被告人花数百万重金请了一“关系”大律师为其做辩护,开庭前“关系”大律师动员此被告人认罪,被其坚决拒绝。后此被告人去外地请了一刑辩大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结果在此律师的据法力争、据理力争下,将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打掉,这样的结果,是“关系”律师无法想象的。

典型案例二:在笔者承办的某一涉嫌票据诈骗的刑事大要案庭审辩护阶段,本案第一被告的某辩护律师(检察院出来的“红顶”律师、“关系”律师),口才是不错,可惜没看卷;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东拉西扯,大打感情牌。首先自认是空头支票,只是不构成票据诈骗;说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少不等于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可能涉嫌逃税方面的问题,但不是诈骗或合同诈骗;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有问题有待核实,对银行不构成合同诈骗或票据诈骗,是否涉及骗取贷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最后说第一被告绝不是主犯,可能是从犯问题。而他的当事人自身是做无罪辩护的,他东拉西扯、胡说八道(没抓住要点)也就算了,没想到却这样出卖当事人的利益!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由此可见,“关系”律师由于利益关系、专业水平(经常应酬,无暇提高办案水平)的限制,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有些“关系”律师不仅抓不住要点,甚至还将其他无关的罪名扯进来让当事人“引火烧身”、出卖当事人的利益。这一点,当事人未必能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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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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