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1-10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导语:笔者在办理此重大、复杂、疑难的票据诈骗案中,为反击不利局面、给控方致命一击,笔者特意发掘出控方证据材料中有利于我方的无罪证据材料(证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经济实力,不具备控方所指控的票据诈骗的基础条件)。所谓证据胜于雄辩,尤其是证明力强大的书证。而这些证据材料,80%是控方移送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但公诉人(控方)未能在法庭上出示、质证;为此,辩护人(笔者)当庭将这些证据材料和辩方的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出示并举证。
第一部分:对言辞证据的举证意见
1.对2015年5月16日候某《询问笔录》的举证意见
证据内容:“支票上面有没有出票日期?没有。为什么没有填写日期?正常借款开出的支票都不会填写日期。这样方便借款方操作。如果填写日期之后,就会造成资金未到位。而支票已经到期,导致支票跳票。”
证据来源:控方证据材料卷二第4卷(P30-P33)
证明目的:证实这是应出借方要求不要填写的、这是他们的行规。证实支票只做担保用,等银行放款后再还款给借款人(不能兑现和转账,换言之只是借款凭证)。还款后,支票还得收回。因此,其实所有借款人(出借人)对支票只做担保用途是心知肚明的(证明王某杰、叶某无诈骗行为与诈骗故意)。
第二部分:对书证的举证意见
举证原则:一般来说,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言辞证据,书证是检验言辞证据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标准(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不准确性、利害关联性)。
一、对《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举证意见
证据内容:所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等
证据来源:详见控方证据材料卷
证明目的:证实是民间借贷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且还有担保和保证,只要担保或保证属实的话就不能以诈骗论处。
二、对银行授信文件(控方提交以及我方提交)的举证意见
证据内容(详见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
控方证据: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合同》(额度2000万,有效期:2013、12、12-2014、12、6,见控方证据材料卷三第5卷、辩方证据目录)、2014年6月27日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密切银企合作的函》(额度6000万,见控方证据材料卷三第5卷P51页、证据材料卷五第7卷P75页)、《广发银行授信额度合同》(额度3000万,见控方补充侦查卷一)、2014年11月10号农商银行《贷款审查批准表》(额度2500万,见控方补充侦查卷二P256页)、2015年1月7日《广发银行某某分行对DH公司核定总授信额度8500万人民币授信的批复》(有效期一年,见控方补充侦查卷一P135-P136)。
辩方证据:《中国银行最高保证合同》(授信额8000万,有效期:有效期:2011、8、10-2018、12、31,见辩方证据目录)、《招商银行授信协议》(授信额3500万,有效期:2014、5、19-2015、5、18,见辩方证据目录)、《建设银行融资额度合同》(授信额2000万,有效期:2013、12、12-2014、12、6日见辩方证据目录)。
证据来源: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辩方提交的证据目录
证明目的:证实DH公司在银行授信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同时证实DH公司在2015年3月份前经营状况是完全正常的,换言之,公司经营在被指控涉嫌犯罪行为的期间是正常的、有履行能力的(后面由于面临集中民事诉讼以及诉讼保全、银行收紧贷款、被卢某欺骗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困难)。
三、2014年11月6日对农商银行授信文件《企业信用报告》(控方补充侦查卷三第16卷)、2014年11月10号农商银行《贷款审查批准表》(控方补充侦查卷二P256页)、《审计报告》(控方证据材料卷十一第13卷P144页)的举证意见
证据内容:公司银行贷款信用情况、经营年收入:2012-2014年,2012年经营收入1.28亿元、2013年经营收入1.79亿元、2014年度截止2014年9月份经营销售额为1.63元,连续三年年销售额上亿;利润情况:2012年为3120万元、2013年为3823万元、2014年截止10月份利润为3016万元、农商银行同意贷款额度为3000万的审查意见。DH公司截止2014年10月31日还有8000多万应收账款没有收回。
证据来源:控方证据补充侦查卷三P117-123等页、补充侦查卷二P256页、控方证据材料卷十一第13卷P144页。
证明目的:证实公司在银行授信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能力,证明其年销售额上亿、每年都有几千万的利润(2012-2014)、无不良贷款等业务。如果8000多万的应收账款收回,公司就不会存在任何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四、对某某市国税局《纳税证明》的举证意见(2014、11、8)
证据内容:公司纳税情况
证据来源:控方证据补充侦查卷二(P226)、补充侦查卷三也有
证明目的:证实公司是纳税大户、经营状况良好。而且公司2012-2013年度被当地国税局、地税局评定为A级纳税人。
五、对DH公司上市资料文件的举证意见(2014年5月8号)
证据内容:公司上市情况
证据来源:控方证据补充侦查卷一(P20—P54)
证明目的:证实公司是已经上市(上市是属实的)、同时证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六、对民事诉讼与裁定的举证意见
证据内容:2015年3月3号工商银行查封DH公司及两个被告等人个人资产1000多万;
2015年4月14号陈某清要求保全DH公司363万多的财产;
2015年6月3号肖某要求保全王某杰、叶某斯、叶某160万多的财产;
2015年6月26号建设银行某某分行查封保全某某市JD餐厅(1000多万+820多万);
2015年4月27日某某市建消防工程服务中心(袁某挂靠公司)起诉王某杰及公司206万元装修款。5月25、5月28还有其他人起诉;
2015年6月2号黄某起诉王某杰160万元;
2015年7月7日法院判决偿还杨某1000多万;
2015年7月27日高某起诉偿还1300万元。
证据来源:控方证据卷九第11卷(共232页)
证明目的:其一、证实公司在证实公司在2015年3月份前经营状况是良好的、完全正常的,换言之,公司经营在被指控涉嫌犯罪行为的期间是正常的、有履行能力的(后面由于面临集中民事诉讼以及诉讼保全、银行收紧贷款、被卢某利用欺骗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困难)。
其二、2015年3月份之后尤其是2015年6、7月份公司集中面临民事诉讼及诉讼保全,这也证实了本案是民事纠纷、涉案“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七、对2014年10月14日陈某书写的《收据》的举证意见
证据内容:兹收到王某佳身份证一张,仅用于办理银行划账用。
证据来源:控方证据材料卷二第4卷(P69)
证明目的:证实被告人叶某已告知陈某不得拿王某佳的身份证去搞违法的事(其他事)、证明了被告人叶某没有与陈某合谋欺骗候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陈某后面操作、转账给卢某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叶某的意料之外)、也印证了候某说叶某和王某杰对这事(在当时)不知情是属实的。
八、投资合作(之)意向书
证据内容:某某市MH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市DH橱柜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投资合作(之)意向书。甲方欲投资10亿入股被告人公司。
证据来源:辩方证据目录
证明目的:证实被告人叶某有积极履行债务的诚意和行为、证明了DH公司有可期待的履行债务的能力和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