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书是营销之本

作者:余安平 日期 : 2016-11-08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余安平

读王思鲁律师《“微读”律师文书有感:刑事诉讼案件中优秀的律师文书极具营销价值》,感叹颇多。律师的营销应该“言之有物、持之有据”,这就需要通过“看得见”的律师文书来让内行者“看门道”,也让外行者“看热闹”。

律师文书是营销之本,“经典案例”就是通过一系列律师文书来完成。无论是律师供办案机关参考的法律意见书,还是律师请求办案机关采取法律措施的法律申请书,以及律师庭审后帮助法官下定裁判决心的辩护词,既是律师具体法律工作的外在体现,也是律师业务能力的真实展现。当事人看到律师是否的勤恳,办案者发现律师是否专业。

律师文书是律师辩护的文字载体,无论是简短的申请书还是洋洋洒洒数万言的法律意见书甚至可以直接被法院援引的辩护词,都是经办律师法律素质高低的集中体现。优秀的律师文书,建立在全面的会见询问、精心的约谈交流、细致的阅卷分析基础之上。律师文书可能是“形式辩护”例行公事,也可能是“有效辩护”有的放矢,关键是律师是否针对犯罪构成要件与双方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发现问题、归纳问题、解决问题。

优秀的律师文书每一篇都是“精品论文”,能够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规定与经典案例,让阅读者被律师观点的雄辩性所折服。“一打纲领不如一次行动”,同理“一打脱离经典案例的讲课营销不如一篇优秀法律文书”。律师文书能够说服办案机关,能够被办案机关采纳其观点,能够被律师同行用来吸收借鉴,这才堪称经典。

许多律师喜欢把无罪释放的律师文书、明显从轻或减轻判决的律师文书收集起来,编撰成册或通过网络媒体发布。这不仅能得到同行称道,而且能获得网上大量案源,这种“营销效果”是“不能办案”或者“不能成功办案”的“营销律师”无法望其项背的。律师上传司法文书有两大忌讳,一种是存在明显错误的“空头文书”,一种是没有案件结果的“无头文书”——前者让人怀疑办案律师法律素养不过关,后者让人怀疑办案律师辩护效果不过关。

经典案例营销,分解下来就是律师文书营销。撰写过大量优秀律师文书的办案律师,才是律师营销的最终优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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