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必问六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9-0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专业的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具体涉嫌的罪名,调整询问的重点,而不同罪名,存在着不同的犯罪事实情况、不同人员的地位作用以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各项细节等。下面笔者将根据自身办理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例,总结经验,介绍辩护律师在会见自己诈骗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问到的六个问题。

本六个问题所针对的系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要人员或涉案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通过阅卷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因此下述问题在侦查阶段尤其系第一次会见时进行询问,效果最佳。

问题一:涉案单位的主营业务以及涉及集资诈骗事宜业务所占单位业务的比例情况

实践中,集资诈骗犯罪多以单位犯罪形式或盗用单位名义的形式存在,故在会见时,我们首要进行的询问便是单位的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对于为实施犯罪而建立的单位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以个人犯罪论处。据此,辩护律师在进行会见时,应对单位设立时的业务以及案发前后主营业务进行分析。

对于单位设立时从事合法业务且在案发前后单位合法业务仍占较高比例的情况,如在随后的辩护中采取罪轻辩护策略,则应强调此时应以单位犯罪之下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等,也应与单纯的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别。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了解单位主营业务以及各项业务占比情况,辩护律师可以较大程度地还原涉案单位基本经营情况,从而得知涉案业务的性质、情况,进而推测涉案金额等情况。

问题二:公司架构情况以及业务部门经营情况

集资诈骗案件常通过推销某种投资产品,进行集资或实行诈骗,而推销任务多由涉案单位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故了解业务部门的情况以及通过公司架构了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信息,可对全案各个人员的地位、作用等有大致了解。

笔者曾办理的案件中,较多单位均系通过设立业务总监职位,对下垂直管理多个销售部门。换言之,对于大部分涉案单位而言,即便确实存在集资诈骗行为,该行为往往系公司管理结构中一条支线的人员所承揽,而非整个单位均涉案。故我们在进行会见时,应摸清公司架构、了解各部门职权问题,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实践中,为取得集资诈骗被害人的信任,涉案单位中哪怕系底层人员均会获得经理、主管、总监等称谓,公安部门在进行调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也会根据不同人员的称谓进行区别处理。所以辩护律师应对此有足够重视,尽早还原单位人员架构情况,理清自己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为随后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准备。

问题三:单位的投资情况

单位的投资情况包括单位内对于合法经营项目的投资、对涉及集资诈骗项目的投资,也存在单位对于集资后支付前部分被害人利息的“投资”。不同投资的比例,决定该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无论系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存在一个重要的表征,即用后人的款项支付前人的利息。如涉案单位只有这一个支付利息的“项目”,则基本可认定相关人员以自然人身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涉案单位有少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利息,则即便相关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也应以单位犯罪进行追责;如涉案单位虽然支付利息的情况,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入具体合法的项目,则需具体考虑、分析该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的情况(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问题四:涉案金额情况

涉案金额问题永远系集资诈骗罪的主题之一。而在侦查阶段,审计报告等文件尚未作出、辩护律师又未能阅卷,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的信息,推测涉案金额。

犯罪嫌疑人可根据涉案单位的账目、分红、投资等信息,说明单位的经营情况。如犯罪嫌疑人仅系某部门的管理人员,则可通过其所属木部门以及单位内部相似部门的总数,推测涉案金额的大小;如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等,则了解的信息、情况更为具体,辩护律师进行推测也更为简便。

在了解到信息情况后,我们便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及多个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比涉案金额问题,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问题五:具体人员涉案金额及其性质,以及自身是否存在投资等

对于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涉案单位整体数额进行负责,而对于非上述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其实际情况应具体进行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大小以及该金额的来源问题,将会影响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同时其自身是否存在投资情况,也会对案件走向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笔者在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约为80万元,其中一半来源于亲戚、朋友以及自身投资,后笔者以犯罪嫌疑人无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将40万元予以扣除。

问题六:公安机关所讯问的问题

此部分应系一个大项,在此简要进行介绍。

公安机关的讯问问题,决定了案件具体侦查的方向,该方向不仅囊括涉案具体事实、金额、业务、项目等情况,也包括了具体某个人在整个案件中公安对其地位、作用的评价。进一步而言,对比每一次讯问的问题,还可以还原公安侦查的走向问题,推测其已掌握哪些信息以及希望掌握哪些信息等。所谓知己知彼,只有了解对方的动态、走向,才可根据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律师意见。

结语:以上系笔者在办理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会见多名不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后总结的重要问题。其实,上述所有问题的提出,都是为侦查阶段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阻击逮捕而做准备。会见并非问与答的简单堆积,更是深入了解案情,占得辩护先手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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