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成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6-0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一、余永贵诈骗案(摘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以下简称《通纂》第768页)

裁判要旨: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二、杨永明等诈骗、行贿、盗窃案(摘自《通纂》第771页)

裁判要旨:彩票经销商采用操纵抽奖、找人冒领大奖等手段,非法占有巨额奖品、奖金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李海波等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72页)

裁判要旨:利用赌局诱使他人参赌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参赌方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四、刘志刚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73页)

裁判要旨:以伪造的学历应聘并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五、仲越等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74页)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赔偿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六、王成文抢夺案(摘自《通纂》第775页)

裁判要旨: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

七、王贺军合同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76页)

裁判要旨:以签订虚假合同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八、刘国芳等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78页)

裁判要旨:为获取回扣,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的损失数额高于诈骗罪的所得数额,该差额可归因于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应以损失数额认定。

九、李品华等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80页)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借机骗取被害人赔偿款,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田亚平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81页)

裁判要旨:银行出纳员自制高额利率订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吸存亲朋好友的现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一、章杨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82-783页)

裁判要旨:盖有付讫章的有价证券已丧失可兑付性的,不再认定为有价证券。窃取、伪造已付讫的有价证券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二、殷宏伟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84页)

裁判要旨: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三、金星等信用卡诈骗、盗窃案(摘自《通纂》第787页)

裁判要旨: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作为金融机构管理设备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以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资金的,构成盗窃罪;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四、胡朕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89页)

裁判要旨:骗取财物行为虽与其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五、王微等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90页)

裁判要旨:采用非法手段将他人手机号码过户并转让获取钱财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六、张航军等诈骗案(摘自《通纂》第794页)

裁判要旨:利用刷卡消费时差,在同伙异地刷卡消费后,谎称存款出错,要求银行办理存款冲正业务并将钱取走,给银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七、成俊彬诈骗案(摘自《通纂》第817页)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八、王勇等诈骗案(摘自阜阳中院(2014)阜刑终字第0046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伪造证件,在受托为他人解决利益诉求的过程中,以需要请客送礼为借口,单独或共同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十九、王勇等诈骗案(摘自赣州中院(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126号裁定书)

裁判要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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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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