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护为哪般?——从“何等才气”之“从犯无罪”辩护词谈起辩护词(意见)的撰写逻辑与格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3-30


点评嘉宾:罗天亮

关键字:广州刑事辩护、刑事律师、从犯无罪辩护词

各们同行,各位老师,大家晚上好。很荣幸能够有此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刚才各位老师和各位点评嘉宾所讲的内容,我很认真的在听,对我受益匪浅,在此非常感谢他们。同时我也向大家致歉,今天与家人一起开车回老家,现在还在高速上行走,所以接下来的语音可能会有一些杂音,效果不好,希望各位谅解。

咱们群里以及同步的群里藏龙卧虎,有钱老师、王亚林老师、刘桂明老师、王思鲁、龙元富大律师,曹春风老师等等这些大咖,他们都是我学习的对象,尊敬的前辈,因为我有一个理念,人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我生在这么一个美好的时代,有机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荣幸至极。这样我也能走的更稳、更远。

今晚作为点评嘉宾,心里非常的紧张与不安,面对着这么多大咖级前辈总感觉有班门弄斧之嫌。但是,对于辩护观点的提出与表达,我确实用心的研究过。王亚林老师的辩护词(意见)、王思鲁律师的辩护词(意见)以及易延友教授的辩护词,还有群里有各位同行发表过的一些优秀的辩护词(意见),我都用心的研究过。

我记得陈虎教授在一次读书会上说过一句话,大概的意思是读书不是看表面文字,而是要分析文字背后的逻辑原理。这个原理是一通百通的,不仅可以用于看,用于写,还可以用于说。

回到今晚的主题上,我觉得辩护观点的提出、表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请各位拍砖,与各位一起共勉。

第一、辩护观点的逻辑要清晰。简单的说,就是你想对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说什么?内容决定着你的专业度,咱们不能乱说,说的每一个观点都要有理,有据,理是指法理,不是人情道理,据是指法律依据。

那我们来怎么说呢?我觉得你再怎么说,都不能离开构成要件。一定要紧紧围绕构成要件来说。构成要件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深入骨髓的一个知识点,它就像空气一样重要。

接下一个案子,特别是有案卷的时候,我会去反复的阅卷,一遍不行两遍,两遍不行就三遍,直到你脑子里能够呈现出立体的案情。这时,我们的大脑就会自然的用构成要件去评价这个案件。

拿三阶层举例子,这个案件是否符合“该当性要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行为?是否有结果?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有犯罪对象?如果符合第一阶层,那就看第二阶层,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再到第三阶层,是否有责任阻却事由?

通过这么分析,最后我们可能发现,原来这个案件我们的当事人不具备有责性,他是被蒙骗帮助别人携带违禁品入境的,而且也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然后我们就紧紧围绕着主观不明知这一点,提出辩护观点。

这就是辩护逻辑,辩护逻辑从哪里来,就从构成要件来。我们只要紧紧的围绕构成要件辩护,逻辑肯定清晰明了,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一看或者一听就明白你在说什么,他们才会继续看、继续听。这样就可以达到我们的辩护效果。

记得有同行总结过《张明楷老师给律师辩护的八个忠告》,其中第六个忠告说:不要离开构成要件来辩护。构成要件归纳事实,学会用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案件。如随便用自己的话语,归纳案件事实,很有可能会导致错误结果。

我觉得说的非常的精准,所以我觉得,任何辩护都离不开构成要件,只是阶段不同,辩护的目的不同而已。

侦查阶段的辩护目的是撤案或则不捕,或者要求认定一些有利情节比如从犯,自首等;审查起诉阶段的目的是撤案或者要求认定一些有利情节,或者建议提出较轻的量刑意见;审判阶段的目的是无罪、变更罪名或者从轻量刑。这与张教授的这个观点是印证的。

第二、辩护观点的表达也要逻辑清晰

第一点讲的是辩护观点形成的逻辑,这一点需要讲的是形成后的达方式。就是怎么撰写,怎么说的问题了。我觉得在表达观点的时候,除了逻辑要清晰之外,大标题、小标题一定要有中心思想,论证之后还需总结性的结论。

什么意思呢?各位在写辩护词(意见)时采用的论证结构是总分总的形式。先阐述观点,再分别论证,再总结表达。但是却很少有律师在段落中也采用这种方式。细分出来,每一个标题都是一个论点,段落中的内容就是论据。那么在提出论点时,就必须有中心思想了,就是明确你到底要表达什么。

举个例子说吧,我之前看过一篇辩护词,在论证时大标题是这么写的,“第一、关于犯罪故意;第二、关于过失犯罪;第三、关于共同犯罪;第四、关于过错;第五、关于社会影响”。我认为,这种表达方式就欠妥当了,明显的没有中心思想,看完标题,不知道你想说什么。你是想给我作名词解释么?我就有这种感觉,不想再看下去了。

我觉得,如果给标题加上中心思想后,这么表达是很更妥当?比如第一条改成“某某某被蒙骗错将违禁品携带入境,属于过失或者意外,或者主观上不具故意的条件”、或者表达成“没有证据证明某某某明知是违禁品而故意携带入境”。

这么表达的好处就是,当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一看,或者一听就知道你想表达什么。如果此观点刚好也是他们的疑问所在,那他们肯定会很认真的看下面的论证内容。而且在论证后再做一次总结,把表达的内容用一两句话再总结一下,这样的效果肯定很好。而不是我们把要说的全部流水性的说出来,具体说什么,让法官他们自己去想去总结,去深思到底想要表态什么内容。我相信没有法官会愿意花时间去听或者看这类辩护词。

标题吸引住他们,这个点的辩护就成功一大半,他们再往下听,往下看就进入到我们的逻辑当中了,这样辩护效果肯定很好。

因此,我个人觉得,辩护观点的表达整体上是总分总的形式,各段落中也应该是这种形式。每一个标题就是一个论点,在形式就是总,段落中的内容就是分,然后再总结就又是总。总分总的形式。

第三呢,再讲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吧,这也是之前我经常犯罪的毛病,与各位共勉

细节之一,作无罪辩护是否可以作量刑辩护,答案是肯定可以。法律依据是刑诉法司法解释231条、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9条。

我之所会说这个事呢,是因为我发现很多同行每次做无罪辩护又想做量刑辩护时,内心非常的纠结,总担心法官或者检察官会说我们自相矛盾。这种情况肯定不会发生,如果真的发生,我们把法律依据告诉他们,他们肯定会无地自容;

细节之二,辩护词的一级标题不能有标点符合,二级以下标题的标点符合是分号、分号、最后一点用句号;

细节之三、序列号后面的标点符合的,中文字的一二三后面跟的是顿号,阿拉伯数字的123后面跟的是实心圆点号,带括号的或者带圈的序列号后面不能跟标点符合。

后面两个细节很容易被我们忽略,但是真的很损害我们的专业形象,上周吧,我看过一遍辩护意见,好像还是某位知名律师写的,文书中的带括号的序列号后面加顿号,看起来就非常的刺眼。所以,我们一定要多加注意这些细节。

好的,我今天的发言就到此结束,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讲师、点评嘉宾,晚安!

作者简介:


罗天亮律师,男,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专注毒品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系“牛律师机构·长盛毒品犯罪辩护团队”核心刑辩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五期刑事辩护法律研修班学员。具有七年的公安系统刑侦部门工作经验,七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办理过的案件有:

香港刘某涉嫌贩卖冰毒30余公斤特大刑案、香港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海洛因案,东莞常某涉嫌贩卖18公斤冰毒案,均获得轻判;

何某涉嫌运输冰毒980克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获轻判);

2010年以来深圳某海关最大走私毒品案(正在办理)等;

多家P2P公司魏某、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3000万、5000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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