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愤青”:王思鲁律师

作者:邓忠开 日期 : 2016-03-27


关键字: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辩护律师

近日,山东博发油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许海华委托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盈科所)所指派出庭辩护的陈一天律师,在其自媒体上公开发表的辩护词引起了部分同行的注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律师指出此辩护词的内容在专业方面存在多处“硬伤”。学术无禁区,相互探讨学习,取长补短,本无可厚非。但是,盈科所广州刑事部对此并不认同,发布声明称王思鲁律师对辩护词的点评是故意舐毁同行,指责王思鲁律师是“愤青”,这是继去年10月南京虐童案辩护词的论战以来,王思鲁律师第二次“被愤青”了。

那么,我们不妨就此来了解一下这位律界“愤青”。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田笑竹,在听过王思鲁律师《法科学生如何走向成功律师之路》的演讲,写了一篇读后感《王思鲁律师印象》,另一名律师同仁在与王思鲁律师不期而遇,经过此次短暂交流后不禁感触良多,也以相同题名写了一篇文章发在新浪博客。两文比较,王思鲁律师留给他们的印象是一致的,那就是王思鲁律师个性鲜明,刀子嘴,法律心。在田笑竹的博文评论区,有一留言更加形象生动:“王思鲁律师是一个法治路上充满激情的人,一个没有被物欲横流侵蚀掉半点良知的人,一个极其正义正直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历经百战实力更加雄厚的人,一个因看遍世间风霜心愈加温厚的人”。王思鲁律师是不是一名非典型“愤青”?就由亲们自己评判吧。

王思鲁律师是我的入行导师。“精益求精,铸造经典”、“有专业就有未来”、“律师不以赚钱为目的”、“不做勾兑律师”等话语字字珠玑,如铭在骨。无论是会见、还是开庭,他都会将助手准备好的文书材料一一过目,那怕文书、材料不是按照证据清单的顺序排放这种小疏忽,都会指正过来。对辩护词的撰写、更是字字必校,行行必理,页页必染。王思鲁律师一再强调律师行文一定要围绕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展开,观点鲜明,辩词精准,不能有形容词出现,不哗众取宠,辩护词要“十平八稳”。

依王思鲁律师的“愤青”性格,当他看到《山东博发油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从犯无罪辩护词》时,就是慧眼里揉进了沙子。说真的,我看了此辩护词的开头第一句:“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许海华的委托”,感到专业就不跟趟了,问题在哪?显而易见。接下来看到:“我心中一直特别纠结”句,我就将手机丢下了……可他不同,你敢晒,我就敢挑,南京虐童案的辩护词也没有逃过这位律界专业“愤青”的斧正。“事实上,律师在执业中乐于交流,不畏交锋,挑人毛病也算才能,细想应属本能。”(张思之语)

之前我在中国当事人微信公众平台上晒我经办的一件民事案判决书的时候,我在结案报告上写:“……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代理出庭辩护……。”当时的王志律师看到后,提出民事案件出现“辩护”一词是不妥当、不专业的。其实我在发文前对此有过斟酌,所以特别写成了“代理出庭辩护”。王志律师在提出批评意见的同时,还将我辩解的意见发到了一个公众群里,当时心里也有些不爽,但后来我还是接受了王志律师的批评。说句出世的话,王志律师就是我的贵人啊!

都是辩护词惹的祸。就事论事罢了,没想到盈科所广州刑事部将“辩护词”的战火,引燃至年前的“律师袍”新闻,这秋后算帐是我所料不及的,没想到竟被盈科所广州刑事部运用得如此稔熟。记得当时我是说14律师着律师袍出庭也成了新闻,觉得奇葩,且与法治精神扯在一起有些牵强,王思鲁律师的意见是过度营销有损专业,点评中肯,毫无“任意指责”之意。

王思鲁律师在某些人眼中可能是所谓的律界“愤青”,但在其遭受“被愤青”的同时,却赢得了更多同仁、大众的尊敬和爱戴。真理不是越辩越明么,正因为这专业的“愤青”精神,不但丰富了我们法律人的生活,活跃了刑辩实务切磋氛围,也提供了律师同仁相互交流,学习提高的机会。

吾爱真理,吾爱吾师。感恩!

201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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