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论坛 《刑事律师谈刑辩在中国》我反对—谈谈刑辩律师需要一种勇气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1-31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胡胜岳律师

不管是中国古代的“讼师”、“状师”还是现代的“律师”,刑事辩护从律师职业诞生之日起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业务,刑事辩护面临很强挑战性和需要高超的技巧性,让很多的律师趋之若鹜,也因其巨大的风险性和结果的严重性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

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辩护制度的框架内,面对公、检、法三家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在侦查、审查和审判的过程中挑战公权力、驯服公权力,但效果却大都像小脚女人走钢丝一样,摇摇摆摆。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正和演化的历史过程中,控辩失衡的现实在逐渐改变,控辩双方平等的理念也进一步深入人心,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应当有一种与错误抗争的勇气。

当庭上,公诉人在行使发问被告人时,常常会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威胁性、诱导性发问。

公诉人在庭上向被告人进行发问之时,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机关的笔录内容不一致时,容易激怒公诉人,公诉人惯常做法都会找出并宣读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笔录,并有针对性地反问被告人,迫使被告人承认当庭的供述是在欺骗法庭,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迫使被告人承认当庭的供述是在欺骗法庭,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对于公诉人这种常见的发问技巧,常常影响法庭对被告人关于认罪态度的判断和定罪量刑。

遇到这种以前后矛盾供述作为利剑的发问方式刺向被告人时,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要反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九十四条:“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的决定。”

辩护律师要反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并宣读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陈述。以法庭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不能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作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的依据。公诉人向被告人进行的当庭发问目的是通过发问为了证明被告是是否有事实犯罪行为,是否承认犯罪的态度。也是为了印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的问题,印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尚属于待证证据,公诉人不能用待证证据来否定同是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也不能以待证证据越俎代庖的代替被告人当庭的供述,整个逻辑过程就如同被告人应当自证其罪一般荒唐,当庭的供述是否真实,这应当由法庭来判断。

当你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向证人为了戳穿虚假证言、获取确定信息或者揭露证人不诚实品行提出发问时,常常会遭遇到如同飞来横祸一般的被公诉人提出反对而打乱了整个发问计划和策略。

“我反对辩护律师的诱导性发问……”,作为辩护律师常常会听到音量提高八度,刺耳而且傲慢的口气,如果内心不够强大的辩护律师第一反应就是方寸大乱,将本属于辩护律师发挥的庭审阶段拱手相让给公诉人。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要反对公诉人的反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九十五条:“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时,律师可进行争辩。但当法庭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意见后,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改变发问方式。”

对于公诉人的反对就是争辩,并且及时调整发问无目的、应付性、威胁性、错误性、开放性发问等不重视细节及暴露辩护意图的错误做法。以自信的心态、平和的方式继续对被告人、证人进行发问,直到达到为接下来发表辩护意见做铺垫的完全作用。

控辩交锋,需要知识,需要技巧,需要经验,更需要一种勇气,在庭审紧张的氛围中,一名成熟的刑事辩护律师是要淬炼成能够做到逢山过山,遇水涉水,举重若轻,勇往直前的无畏勇气。

作者简介:


胡胜岳律师,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0年执业至今,以刑事辩护为主,善于创造性解决问题,庭审风格强悍,气场强大,至今办理刑案数百宗,多数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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