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是每一位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所一直追求的,而良好的辩护效果的实现又依赖于有效的辩护。如何提供有效的辩护,是每一名刑事律师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案件性质以及事实情况,有效辩护并不等同于达到无罪的效果,而是辩护律师严格根据法律、事实、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让法官充分理解并在考虑辩护律师观点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现本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概括阐述辩护律师提供有效辩护的几个关键点:
一、客观、详尽地为委托人及其家属分析案情
大部分刑事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刑事拘留的状态之下,故辩护律师首先接触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尽管辩护律师独立于委托人,但良好的沟通是辩护律师能够顺利完成工作的关键,故在与家属沟通时,应做到客观、详尽。
所谓客观,主要体现在对案件情况的把握。我们都知道,辩护律师不能够对委托人、家属作出案件结果的承诺,且经验再丰富、水平再高的辩护律师也无法对案件作出100%准确的预判,故在分析案情时,辩护律师应根据法律客观的解答。客观地解答能够让委托人、家属了解案件的具体走向,也能让其心中有个底。实务中不乏辩护律师给家属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的情况,导致在辩护过程中双方因相互不信任而撤销委托,此种情况应予避免。
所谓详尽,则是除了案件实体问题外,辩护律师同时也应该解释诉讼程序的问题,具体而言则是诉讼程序中的期限以及主管案件的司法机关的更替等。实务中家属常会不断地向辩护律师询问关于诉讼程序的问题,在首次会面时作一次详细的解答,有助于减轻律师以后的工作量。
二、及时会见,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
作为辩护律师直观了解案情的第一个窗口,会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会见时,除了阐述法律规定的应予给犯罪嫌疑人说明的规定外,如何了解案情,体现了辩护律师的功底与水平。我曾在《刑事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必问五条》中详细分析了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时的关键,在此便不赘述。但应予注意的是,每一次会见都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的机会,尽管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与外界的联系,但其却可以跟其他案件的嫌疑人进行沟通。因此,如辩护律师无法提供有效、经得起推敲的辩护观点,其难免会产生不信任之感。
另外,各阶段的会见工作亦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应给犯罪嫌疑人明确一个具体的流程,在何阶段的重点工作分别是什么,以让犯罪嫌疑人安心。
三、全面而又有针对性地进行阅卷
首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应全面进行。刑事案件共同犯罪的情形普遍存在,在阅卷时辩护律师可能仅关注自己的当事人,而忽略了涉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案卷材料。但由于不同嫌疑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亦会影响自己当事人的认定,故阅卷应全面进行,以免遗漏关键证据。
其次,阅卷有应有针对性地进行。例如,对于需要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存在;同样的,对于以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进行认定的受贿案件,则需重点考察二者所述细节是否对合,有无疑点等不合理之处。
四、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反映律师意见
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将视时机及情况,向办案部门提出意见,具体体现为《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情况反映函》等等。尽管律师提出上述文书意见的次数不限,但所谓过犹不及,如无法在恰当的时间里提出,则可能会延误时机。
如在犯罪嫌疑人仍在刑事拘留期间,辩护律师可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及时出具《律师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前往检察院向就是否逮捕事项进行审查的检察官陈述意见,争取在37天黄金时间里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在案件从检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前,辩护律师亦可视情况向检察院陈述意见,争取检察院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
五、具体分析并查缺补漏
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已将本案的相关证据收集齐全,辩护律师运用调查取证权的机会较少。但辩护律师仍需与犯罪嫌疑人积极沟通,在核实证据的同时,查询是否存在遗漏证据的情况。对于未被收集的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调查取证,对于自身不能收集的,也要及时向办案部门反映,申请调取。
六、庭审时据理力争
庭审可以说是达到有效辩护的关键一步,也是辩护律师提出自身观点的关键环节。在庭审的各个环节,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的方式有所不同。如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应根据已整理的《质证意见》,从三性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此时所依据的“理”则是事实情况以及各个法律规定的证据的法定形式;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则需辩护律师依据现有材料形成辩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