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步入刑事“雷区”的高危人群必备的刑事诉讼常识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7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 李泽民

近段时间以来,不时发生金融系统高管被刑事拘留的事件,诸多媒体惊呼金融高管系高危人群。在笔者看来,凡是从事、经营在公安部门打击范围业务相似的人群均属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高危人群,当身边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企业高管人员时常出事时,这类人群已步入刑事“雷区”。

刑事追诉后果严重,除财产损失外,生命与自由也将面临严峻的考验。步入刑事“雷区”的高危人群如能掌握一定的刑事诉讼常识,在被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过程中,或许不会那么绝望与被动。

必备常识一: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任何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当事人被抓后,会直接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讯问,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往往不自觉地作出自证其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在笔者承办的众多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在卷宗材料中看到这样问答,问:“你知道你是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吗”、“你知道为什么我们会抓你吗”; 答:“知道。因为我做了错事犯了罪,才被刑事拘留。”

千万不要小看这一问一答,这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攻破的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接下来的整份讯问笔录将成为一份指控他犯罪的基础证据。

正确的应对应该是在不证实自已有罪的基础上客观作答,如果你对自已行为不能准确判断,就如实作答:“我不清楚”或“我不知道”。

必备常识二: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我是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确定有罪”。即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实例中,这样的问答也时常出现,问:“你知道你这件事很严重,会被判十几年的吗”,答:“知道,我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 这是典型的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并且犯罪嫌疑人也错误地“同意”了。

当事人必须明确:在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他都是无罪的,至于会判多少年,那是在被定罪的基础上才会考虑的问题。

必备常识三:在本次笔录以后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我能够见到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以及聘请律师的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能否有效行使,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对刑事法律并不精通,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辩护权的行使流于表面。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专业刑事律师为其辩护至关重要。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未被告知,应向侦查人员提出要求。

步入刑事“雷区”的高危人群如能掌握以上必备的刑事诉讼常识,或能让自己具备一丝“刑事风险意识”,当遇到需要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时,必能为自己争得一份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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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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