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件(二审)律师如何高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5


集资诈骗案件(二审)律师如何高效辩护

——从某经济开发区张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分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王思鲁 梁栩境

2015年12月14日上午,我们收到了来自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刑事裁定书》,其中载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申审判。”

回顾本案,被告人于2015年10月下旬找到我们,就案件情况进行了简单的电话咨询。当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后被取保候审,在听取我们关于二审的辩护策略后,被告人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代理本案的二审阶段。

考虑到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为2015年9月15日,且临近年终,法院均急于结案,本案可能将不开庭,并极有可能在辩护人递交辩护词后便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我们将本案的辩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阅卷及修改本案上诉状,并总结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意见;2.根据被告人提供的新证据,撰写本案的延期审理及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3.撰写辩护词,并根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单独出具具体文书。根据以往的辩护经验,法院将于12月20日前处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或作出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故在我们于11月4日完成阅卷后,留给我们阅卷、处理文书、整理证据的时间已不足两个月。

11月初,我们将本案共计89卷卷宗材料全部研读完毕。本案被告人被控集资诈骗罪,构成本罪的两个关键因素系非法占有的故意及所实施的诈骗行为,故在阅卷时,我们重点关注被告人在担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与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构涉案的新型数码产品——“电子柜”的功能之事实。

11月10日,我们完善了被告人已向法院提交的《刑事上诉状》,并根据一审判决情况,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多方面切入,阐述一审判决的不妥之处,撰写了《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与相关文书一同寄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我们根据被告人提供的新证据,以需要就新证据进行核实为理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同时,考虑到新证据能够直接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说明,我们据此向法院提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延期审理申请书》及《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于11月15日向法院寄出。

二审实际上系与一审判决“打官司”,同时考虑到我们在本案系作无罪辩护,因此在对于一审判决的争议焦点,尤其系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以及涉案的“电子柜”无法实现所宣传的线上交易功能的具体依据。在我们就本案情况进行展开分析,并完成长达24页的《二审辩护词》后,由于案卷涉及的资料庞杂且需要具体的专门性知识辅以分析,为了让二审合议庭清晰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撰写了《“电子柜”是否具有线上交易功能的具体分析》以及《张某与涉案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说明》。上述三份文书我们于12月7日前往法院将其递交给经办法官。

在完成上述文书后,辩护律师在二审开庭前的工作已基本完成。12月8日,二审经办法官通知被告人前往法院配合讯问。在被告人被讯问结束后,我们根据其中的内容了解到经办法官对于本案的“电子柜”的相关情况仍存在疑问,故我们就二审法官的提出的问题制作《“电子柜”的补充说明》并递交。

在上述所有文书中,我们就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相关依据进行逐一分析说明,并根据事实情况,阐述被告人无罪的理由。也正是考虑到这些情况,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对于与本案类似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二审辩护,我们认为,在介入案件后,考虑到此类案件资料较为繁杂,应先根据一审判决,归纳案件的焦点问题,并逐一进行分析。尤其对于集资诈骗案件,其中的两个认定有罪的关键因素,应予重点参考。本案我们于文书中重点阐述了“电子柜”的功能以及资金往来的情况,直接就一审判决的根基进行论证,最后也成功地说服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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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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