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不等于公正 “互联网+司法”并未直接触及假货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陈北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陈北元律师

阿里巴巴协助浙江省高院开法院了?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聚焦阿里巴巴旗下淘宝、阿里云和蚂蚁金服在云计算、大数据和用户方面的资源优势,帮助浙江高院构建司法领域的大数据服务体系,搭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

早在一个月前的10月30日,一则浙江法院送给电商“大礼”的消息就在流传:浙江高院联合杭州中院、余杭区、西湖区、滨江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这一全新模式。

该院发言人这样定义该模式:以“互联网+司法”思维,积极应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及时化解电子商务领域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而特别设立的网络法庭。

也许如该发言人所说,浙江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建立,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及其他电子商务参与者依法维权。首先网上法庭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使电子商务案件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开庭、判决、送达等各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其次网上法庭具备自动提取电子商务平台当事人身份信息、网上交易过程及各类表单数据的技术,并利用独立第三方的技术平台,对全部数据进行保全固定。这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成本。甚至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开发诉讼结果预测功能,引导当事人正确评估案件走向,使得结果可预期,公平看得见。

但这种模式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尤其从司法管辖的角度来看,最有利的一方非电商平台莫属。这会不会是浙江法院为配合阿里巴巴专门设立的诉讼模式呢?话音刚落,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即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搭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

浙江法院系统顺利对接阿里巴巴平台的海量数据,不但突破空间限制,实现电子商务纠纷从起诉到举证、庭审、判决、执行全流程在线解决,还能通过数据分析精确锁定被告人常用的收货电话和地址,帮助司法文书顺利送达。

坦率地说,浙江高院的这些创新动作的确令人脑洞大开,“互联网+司法”似乎在颠覆以往诉讼的模式。在惊叹于浙江高院的“创意”之外,更惊叹于阿里巴巴的“无所不能”。

可从消费者的角度,他们更关心的是浙江法院的这种诉讼模式和“智慧法院“,能不能遏制网购假货问题。

从刚刚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消法》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互联网购物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由此可见,对消费者来说,当下互联网购物最为不满意、最为不放心、最容易起纠纷的当属此类纠纷。

然而浙江法院无论是“互联网法庭”还是“智慧法院”,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直接触及。

互联网法庭可以查清消费者所购买的是否是真货?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如何举证?电商平台的大数据是否对鉴别网购商品真伪有作用?消费者的起诉会不会像给差评一样被商家威胁恐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等等。尽管浙江高院审判管理处处长姚海涛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此模式“真正实现网上诉讼与网上购物一样简单、便捷”,但对消费者来说,恐怕难以“简单”了之。

当互联网+司法成为趋势,我们在惊叹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应当保持一种适当的清醒,技术未必就等于司法公正,效率也不是司法的唯一目标。

面对浙江法院与阿里巴巴的这一联姻,我们甚至可以想象,除了阿里巴巴,其他互联网巨头呢?今天“阿里巴巴法院”已经开庭,“百度法院”、“腾讯法院”、“京东法院”也许不远了。在欢呼之外,应该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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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北元

商事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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