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王国”核心人物李某白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邓忠开 日期 : 2015-12-02


【案情介绍】

11月30日,广东边防总队江门市边防支队成功摧毁了一个“2·15”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案金额高达2.2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查扣伪造外国签证资料3.5万余张和制假公章270余枚,冻结银行账户1100余万元,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组织约3200人偷渡出境的犯罪证据,一个长期盘踞在广东、福建两省的特大组织偷渡犯罪团伙宣告覆灭。据了解,该案是我国近10年来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的特大组织偷渡案。

以旅行社作“幌子”。“成员分工明确,团伙的核心人物是李某白,他自称有个梦想,打算打造一个‘偷渡王国’,垄断美洲这块市场。若是不被打掉,再过两年,这个‘王国’就建成了。”办案人员罗威(化名)介绍,李某白是个70后,特别爱研究笔迹和证件,制假水平很高。2013年,李某白在深圳罗湖口岸附近的一个内巷开了一家旅行社。

这家作为“幌子”的旅行社,一年营业额才几千元。嫌疑人李某白的妻子此前曾经开过旅行社,平时打理正常业务,每月可从“偷渡业务”中分红两三万元。嫌疑人蔡某曾是一家大型航空公司的前员工,精通如何刷到特价机票,因此主管订票和财务。嫌疑人李某和谢某由于拥有丰富的客源,负责介绍偷渡人员。另一名嫌疑人林某则负责“跑腿业务”以及“裁缝”,即将多余的机票和假签证藏匿在包袋的夹层中。

“除了制假签证,李某白还担负着‘培训’一职。”罗威称,李某白喜欢给偷渡人员授课,教授对方怎样应对边检人员以及如何将自己包装成一名游客。

近七成偷渡人员为后生仔欲前往美洲打黑工。偷渡出国的中国大陆居民目的基本都是去美洲等国家打黑工,年龄以20多岁的年轻男子居多,占比近七成。办案人员透露,在侨乡不少人心中都有一个“华侨梦”,甚至“偷渡人员中有一些年轻人的父母当年也是通过这样的途径出国”。

办案人员透露,该团伙主要组织中国大陆居民持中国护照和第三国旅游签证出境到第三国,后使用伪假签证转道偷渡到美洲国家,从中牟取暴利。经查证,该团伙已组织了约3200名中国大陆居民偷渡到美洲等地。

这个长期盘踞在广东、福建等地的特大组织偷渡犯罪团伙被一举摧毁,这也是我国近十年以来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的偷渡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律师快评】

偷渡在我国刑法上叫做偷越国(边)境罪,具体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妨害(边)境管理罪当中。就本案而言,以嫌疑人李某白为首,与嫌疑人蔡某、李某、谢某、林某共同打造的“偷渡王国”,多次组织中国大陆居民偷渡出国,现有证据显示此犯罪团伙伪造外国签证资料3.5万余张、制假公章270余枚、客观上已经造成了3200人偷渡出境的主要犯罪事实,涉嫌构成以下罪名: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危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危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判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要点: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筹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组织者既可以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自己并不偷越,也可以组织他人与自己共同偷越国(边)境。当然,成立本罪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为前提。

2.过失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形,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

3.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要点:

1.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2.行为人伪造出入境证件后提供给他人的,应从一重罪处罚;如果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同时触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本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要点:

1.走私犯偷越国(边)境的,按走私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不成立本罪。

【模拟判决】

综合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嫌疑人李某白、蔡某、李某、谢某、林某“偷渡王国”成员最高可能被判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成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成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偷越国(边)境罪成立、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可能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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