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应被追究故意杀人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0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律师

虽然内蒙古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作出无罪判决多少有点可惜,但(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毕竟宣告了呼格吉勒图无罪,也算是在“法律上”还了呼格吉勒图清白。人们显然也清楚,“清白”之后需要反思的是为何冤案得以出现,冤案制造者的责任又该如何追究!

一、 办案人员的“有罪追求”是冤案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

呼格吉勒图案与其它冤案存在相似,都是在办案人员为了“破案定罪”的心态下造成的。但呼格吉勒图案更甚的是,办案人员的侦查行为已经不是“有罪推定”而演变成了“有罪追求”。

首先,办案人员凭主观臆断认定了“嫌犯”,并极力“打造”有罪供述。在呼格吉勒图最重要的第一次口供不足以支撑其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明知案件可疑仍多次审讯以“制造”出认罪供述,甚至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呼格吉勒图的一份口供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这显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嫌疑。

其次,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有罪证据,甚至可能伪造了证据。根据首先到达现场的警察描述,被害人身上并无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但办案人员为了取得与呼格吉勒图有罪口供相印证的证据,对其指甲污垢进行检验后竟得出其中残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破损处血样吻合的结论,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表述不禁让人怀疑被害人的咽喉到底是被谁弄破损,而呼格吉勒图指甲中残留的血样又源于何处。呼格吉勒图指甲污垢取样在“真凶”出现后莫名其妙地丢失,似乎印证了这些证据“见不得光”。

再次,办案人员无视了呼格吉勒图没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虽然我们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但仅凭内蒙古高院的再审判决书也能发现,呼格吉勒图案起码在“呼格吉勒图口供细节与事实出入巨大”、“血型鉴定无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有罪供述不稳定且无法与其它证据相印证”三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这完全可以说明办案人员心中明知此起案件就是冤案。

当办案人员摒弃了公平公正,以“有罪追求”的心态来运用国家公权力,这些冤案制造者能够轻易地使任何清白之身成为万恶不赦的罪犯!

二、 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制造者

内蒙古自治区公案厅成立调查组开始调查该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为本案的追责拉开了帷幕。然而,这些冤案的制造者又该以怎样的方式对无辜的生命承担责任呢?

徇私枉法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表面上看,办案人员在各种迹象都显示呼格吉勒图并没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刻意追求有罪结论,无视所有对呼格吉勒图有利的证据,通过刑讯逼供、伪造证据打造出“有罪的证据链条”进而认定其有罪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起冤案就是,办案人员明知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追究呼格吉勒图刑事责任将可能会导致其被判决死刑,但办案人员并没有因此而谨慎认真地履行职责,反而在根本没有证据支撑呼格吉勒图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情况下,采取了刑讯逼供、伪造证据、无视无罪证据的手段来追求有罪判决,这些行为反映了办案人员对呼格吉勒图可能出现死亡结果的放任(甚至是希望)心态,而事实上最终也导致了呼格吉勒图死亡。换言之,办案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实质上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行为!

事实上,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制造者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他们一方面破坏了司法秩序,另一方面更是非法剥夺了无辜者的生命,理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仅仅因为顶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帽子”,手中握着刑事司法的“棒子”,便可以将故意制造冤案“错杀”他人的行为伪装成“渎职”从而获得“减轻”处罚,这显然是对冤死者生命的漠视,更是对滥权枉法行为的纵容。

从法理角度,在无辜者冤死的情况下认定冤案制造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不存在任何理论障碍;从法治建设角度,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故意制造冤案者无疑更具威慑力,对司法人员更起督促与警示作用,也更能使他们慎杀、少杀。如果呼格吉勒图冤案开了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之先河,我国冤案的发生也许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那么呼格吉勒图的枉死多少也具有“价值”了。

注:本文所有论断均以相关报道属实且有证据证明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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