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怕!我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09-08


新闻热点:2015年9月6日,南京交警通报6.20宝马撞人案的后续情况,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该条通报在微博一发,瞬时被舆论一顿臭骂,公众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这个鉴定意见。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尝试从理性的法律角度分析上述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侦查机关有权利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结合南京交警发布的官方通报,侦查机关之所以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有三个:一是根据王季进肇事前后的异常表现;二是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三是王季进妻子委托的辩护律师的申请。据媒体之前关于本案的报道,王季进开车前曾情绪异常,事发当天上午10时40分许,王还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人监听了,目击者说他不断讲“烦死了,烦死了”,被抓获带至派出所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用头撞墙,并试图咬民警和特勤人员。事发后,经过侦查排除了酒驾或毒驾这两个因素,但王的这些异常表现,令侦查机关有理由也应当依法对王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程序应依法进行,受害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侦查机关应委托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登录南京市司法局网站查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资格,具有合法鉴定资质。除了鉴定机构的资质以外,还应当审核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字(89)第17号)第13条的规定,担任精神疾病的鉴定人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二,受害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精神疾病鉴定的规范要求;三是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四是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王季进的讯问笔录是否矛盾。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该法条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非“应当”。

但是,这一鉴定意见出来,对本案的定性确实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如果王季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以195.2km/h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主观上明知道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仍疏忽大意、过分自信,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王季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事发时其主观上就可能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本律师认为,受害方欲翻盘,必须得从鉴定意见着手展开反击,否则,结局不容乐观!

来源|乐辩网


阅读量:90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