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晓璐被带走说起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09-01


新闻热点:据媒体报道,8月25日晚《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公安机关传唤要求协助调查;8月30日,王晓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情的缘由是,7月20日,《财经》杂志社及财经网发布记者王晓璐撰写的报道《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受该报道影响,股市出现异常波动。当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该报道不实,并强调有关媒体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报道不与监管部门核实是不负责任的。8月31日,王晓璐现身央视请求从轻处理。

王晓璐作为一名拥有七年采写经验的财经记者,为何会仅凭自己的“私下听说、主观判断”就冒然撰写这么一篇虚假新闻报道呢?难道就是他在央视镜头前承认的仅仅是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吗?从上面的新闻报道,我们无法得知更多的内情,本文从有限的新闻报道中、从王本人的亲口忏悔中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简要评述。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37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从上述法条可知,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结合追诉标准,笔者认为,王晓璐的行为要入罪至少应符合第(一)至第(三)项中的一种情形。因为,据媒体报道和王本人自己承认,只是编造了一次虚假信息即7月20日《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的报道,该行为不符合第(四)项“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情形。

本案要达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解决:

关键点一:王晓璐撰写的是否是虚假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也就是证伪。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信息的来源是哪里?据王本人在央视镜头前的陈述是“私下打听、获得了新闻素材”,他向谁打听了这事儿?《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一文主要是说,前期为了“救市”证金公司运用了大批资金入市维稳,监管机构已经开始考虑救市资金的退出方案,并列出了三种备选方案。王晓璐做了那么多年的财经记者,他不可能断然相信普通人爆的料,这个爆料人士一定是让他觉得消息可靠度较高的,退一步讲,无论信息来源哪里,本身记者采写新闻报道的素材就是来自与任何可能的渠道。目前,至少可以说明该报道不是王本人瞎编的。王的问题出在没有向监管部门核实,记者对新闻素材应当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但是没有核实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只是王的过失,是否有必要动用最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戒?本案还应当注意到,不仅仅是《财经》一家媒体报道过维稳资金退出方案的新闻,同期,也有其他媒体报道过该新闻。

关键点二:若王晓璐确实编造了虚假证券、期货交易信息,那么其本人是否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投资者是否因该篇报道产生了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因该篇报道致使当天股市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也就是证明因果关系。

如果王晓璐本人有开设股票账户,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调取王本人的股票交易记录,查看报道发布前后的几日,王的股票交易账户是否有异常操作,并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如何认定股民投资行为产生的损失与该篇报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由于在此之前,甚少相关案例,这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具体到本案,至少要证实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王晓璐新闻报道内容直接关联的证券,这里就很复杂了,因为《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这篇报道并不是针对某个上市公司的股票撰写的,而是针对整体股市而言,如何鉴别受害人的证言是否真实是本案质证的重点。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具体到本案,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已经卖出股票的、证监会发言人澄清该报道不实以后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都不能算在本案新闻报道的头上。事实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当日即澄清了传闻。

根据上交所的交易规则,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最最令人不安的是第(三)项“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就是说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异常波动。笔者查阅7月20日当天的股市行情是“周一早盘,沪深两市开盘涨跌不一,沪指小幅低开后翻红上4000点,之后盘中传出《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消息后,沪指回落翻绿,盘中石油双雄再度发力护盘,中石油涨近6%;午后开盘,证监会紧急澄清不实报道,沪指回升翻红,之后一路震荡拉升,临近盘尾涨幅略收窄。”本案属刑事案件,在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认定上应当更严格谨慎。

关键点三:这到底是王晓璐的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根据《刑法》第181条第3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晓璐是《财经》杂志社的记者,其撰写的稿件能否刊登并不由其个人可以决定的,杂志社内部有严格审稿流程,一般编辑主要是对专业、内容、事实、法律风险等进行审核,版块领导、分管编委、报刊值班编委主要对政治风险进行审核,既然涉案的新闻报道能经过重重把关的审稿流程最终定稿,并以《财经》杂志的名义进行传播,出了问题就直接追究记者本人,似乎有点说不过去。

案件尚在侦查之中,鉴于信息量有限,相关评论难免有失周全。该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深思,作为“无冕之王”的记者群体,面对日益严峻的执业环境,既要坚持追求新闻价值又要避免高危的刑事风险,两者之间如何平衡?今天,被带走的是王晓璐,下一个,会是谁?

来源|乐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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