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30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现已实施,本次的《修正案》有不少亮点,其加强了针对不同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亦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新规施行后,新条款的出现或原有条款的修改让部分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本文将根据《修正案》的第十六条,探讨该条文增加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时,被害人提起自诉的相关新情况。

《修正案》施行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下划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款条文制定的必要性

尽管侮辱、非法罪早已入刑,但立法者在制定该两个罪名时,只要针对的系在现实世界中所施行的侮辱、诽谤行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网络上存在的多侮辱、诽谤行为均系通过匿名、在不同的平台上发表。考虑到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此时该行为的被害人在维权或希望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则面临取证困难、被告不明确等情况,很多时候被害人甚至连行为人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均不清楚。

正是考虑到该行为被害人取证难甚至根本无力取证的情况,立法者便于原条文中增加该第三款,此时,对于被害人难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信息网络事实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

实务中,考虑到信息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等特点,许多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亦会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即在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中,现实与网络存在一定的交叉。故在适用该罪名第三款规定时,应严格把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获取的证据应能够证明行为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相关行为这一事实。

如行为人通过张贴大字报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并将照片传到微博、微信等平台中,此时若被害人取证确有困难,则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的应系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相关图片的证据,而非其张贴大字报的相关行为。否则,将会导致该条文的滥用,与侮辱、诽谤罪“不告不理”的特点相违背。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尽管《修正案》为被害人取证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应就何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进行细致的划分,不能随意地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情况,可认定为“确有困难”:

1.被害人因自身情况取证困难

对于年迈、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害人,由于对于其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无法较好地进行取证事宜,故在面对此类被害人提起自诉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取证困难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必要协助。

2.所需的证据被害人无法获取

刑事自诉案件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供被告的信息,才可予以立案。网络上被害人了解的往往是被告的网名或是简称,并不了解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被害人并不具备查询被告真实信息的能力,而公民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的数据库中必然有备存且该信息更为权威,故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非要求被害人自行查实。

3.需要第三方平台所确认的证据

信息网络平台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证据多为证据类型中的电子证据,而该电子证据又常体现为聊天记录、回复贴等。尽管被害人可以通过截图予以固定相关电子证据,但由于此时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可能因存在瑕疵等问题而不予采纳。故对于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平台调取,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并将证据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修正案实施后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所应注意问题

在《修正案》实施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进行刑事自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过IP地址等,确认被告信息

被害人可通过实施行为的网络帐号的IP地址、或是相关绑定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的社交帐号,确定被告的信息。如通过IP地址查询该宽带的注册登记人、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查询该号码登记的身份证等,以确定被告信息。

2.证明相关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侮辱、诽谤罪均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应予科处刑罚。具体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注意区分不同证据情况采取措施

被害人对于所持有的证据,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加固。如对于已掌握的身份信息等,应通过法院申请公安机关协助,予以核实;对于已保存的聊天记录、贴子的截图等,亦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出具证明该真实性的证明;而对于自身无法调取而又确实存在的证据,则应要求法院予以调取。

总而言之,新规的施行为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帮助,但只有熟悉该规定的相关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阅读量:128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